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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收款代办船牌未果 造船厂是否需为150万元买单
作者:钟倩倩  发布时间:2016-11-24 09:27: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海市合浦县的冯先生遇到一件糟心事。冯先生花费135万元委托造船厂办理船牌,结果船牌没办下来,钱也没能要回来,甚至造船厂负责人表示对此事不知情。造船厂是否需要为此事买单?

  据悉,2012年初,冯先生委托北海市某造船厂制造一艘木质渔船,造船厂员工黄某承诺为其办理渔船船牌,冯先生总共向黄某个人银行账户支付135万元。在超过约定办理船牌时间后,黄某确认无法按约定办理船牌给冯先生,后曾归还5万元给冯先生,余下130万元未归还。经冯先生多次催讨,黄某承诺支付20万元作为欠款的违约金,为此黄某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一份字据给冯先生,承诺一个星期内还清。期满后冯先生仍没有收到上述欠款和违约金合计150万元。

  冯先生认为,黄某以北海某造船厂的名义承诺为其办理船牌,在相关收据和承诺书上均盖有该造船厂的公章,因此该造船厂应对上述150万元欠款承担偿还责任,黄某以个人账户收取上述船牌款,依法应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冯先生于2016年8月诉至银海法院。

  造船厂的负责人却表示没有收到办理船牌的款项,对此事不知情。不同意由造船厂归还船牌款。黄某也表示因办理费用上升,最终没有为冯先生办理渔船船牌;共收到冯先生支付的船牌款130万元,但该款项与造船厂无关,造船厂的公章平时都由其保管。该厂与黄某都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说法。

  该院认为,黄某作为造船厂的工作人员,使用造船厂的公章与冯先生签署合同,冯先生有理由相信黄某有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冯先生与造船厂之间存在委托 合同关系。造船厂出具承诺书并盖章确认退还冯先生130万元船牌款和支付违约金20万元,冯先生以此为由要求造 船厂支付上述款项,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要求黄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银海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造船厂退还冯先生船牌款1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总计150万元。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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