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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余佳智、许浩益等271人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6-11-15 11:45:0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余佳智、许浩益等271人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公示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21号

罪犯余佳智,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浦北县城张黄镇洋水村委会新屋村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佳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8日起至 2017年6月7日,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七百零二元七角二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6.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佳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22号

罪犯许浩益,男,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鲤鱼江村红民组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浩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浩益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23号

罪犯陈光祥,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泉水镇?吧酱逦?崤B?宥??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光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24号

罪犯林心全,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北路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东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心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7年2月7日,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3.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心全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25号

罪犯陆中宁,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蒙山县西河镇安富村小里十四组3号10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中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共同退赔一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5.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中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26号

罪犯莫进洪,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中间坪村江尾组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4)港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进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5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2.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进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27号

罪犯邓有礼,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炮台村中间组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有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至 2018年9月13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邓有礼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桂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7年11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有礼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28号

罪犯简华坚,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板辽村对面江组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以(2014)港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简华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5.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简华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29号

罪犯吴航,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龙门镇平黄村委会凤山村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航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30号

罪犯唐佳旺,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民安路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佳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唐佳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6.8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佳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31号

罪犯蒋裕华,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党江镇九坡村委十二队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以(2010)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裕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蒋裕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27日以(2010)桂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蒋裕华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三个月,余刑至2017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裕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32号

罪犯苏荣华,男,1984年5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逐卜乡弄岗村楞垒屯0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荣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荣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33号

罪犯?汉泉,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民族路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汉泉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四千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四千零九十九元五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3年12月、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生产组长,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4.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汉泉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34号

罪犯李海波,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上金乡中山村旧街二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海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海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2月28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14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二个月,余刑至2017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6.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35号

罪犯卢辉玉,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那桐镇向阳街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以(2006)南市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辉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卢辉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20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维持原判的其他判项。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014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辉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36号

罪犯彭定胜,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合浦县公馆镇铁山村委会彭屋村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定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你那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7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定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37号

罪犯黄膑德,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新铺村委新铺村三队3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膑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九万九千八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膑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38号

罪犯黄国二,男,1978年5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兴街1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国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27日以(2011)桂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1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39号

罪犯王儒忠,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毛域村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儒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4.4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儒忠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40号

罪犯张忠义,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长坡村委山口队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忠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41号

罪犯吴定任,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大淘村沙坳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定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定任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2月19日以(2014)防市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定任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42号

罪犯谢艺,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德村那迈组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43号

罪犯陆国业,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灵马镇坡江村伏陆屯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以(2014)江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国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7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国业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44号

罪犯罗世松,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灵城镇附城村委会竹山园村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世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至2017年12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2.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世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45号

罪犯韦城,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垌中镇坤闵村坡头组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8.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46号

罪犯张显贵,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大寺镇天安村委会三叉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显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显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47号

罪犯杨家宁,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响水村江北组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家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48号

罪犯蒋德保,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凤山镇竹围村新屋队0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德保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德保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49号

罪犯蔡储阳,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军屯西村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1)北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储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6日以(2012)桂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储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50号

罪犯钟义平,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东村旱水田组9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义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至 2018年12月1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7年1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义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51号

罪犯李忠受,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明阳五路南六里4栋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以(2007)南市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忠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十三万一千七百零四元七角五分,已共同赔偿五万五千元,其中李忠受赔偿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忠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24日以(2007)桂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013年11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52号

罪犯徐耀华,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中山路40号8幢501房。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耀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耀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53号

罪犯廖熙秋,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十万山林场碰田队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熙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熙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54号

罪犯杨付忠,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江龙村下杨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付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8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5.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付忠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55号

罪犯苏祖源,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新屋组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祖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17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4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祖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56号

罪犯刘勇,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乌石镇安东村十九队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勇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至2017年12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7.9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57号

罪犯蒙奕作,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三海镇三多村委会下双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3日以(2005)钦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蒙奕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5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十五天, 余刑至2017年3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在留医期间,不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民警的悉心教育和帮助下,现能服从工种安排,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由于该犯身患疾病,只能完成力所能及劳动任务,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3.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奕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58号

罪犯曾传裕,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盐埠街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传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三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传裕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59号

罪犯王亮,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卓筒井镇东坡村12社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2.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60号

罪犯余先华,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乌石镇交通路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先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先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61号

罪犯廖立军,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陶邓乡中心大道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立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7.7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立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62号

罪犯许维春,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岽军村围启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维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维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63号

罪犯米思明,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北通镇兰田村委会井麓村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米思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7年12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钦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4.3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米思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64号

罪犯任乐平,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槐林镇海如行政村任小村。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任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并处罚金五万元,退赔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任乐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21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余刑至2018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乐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65号

罪犯唐国友,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站前小区西面3栋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国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余刑至2017年1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国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66号

罪犯陈海华,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山心村五组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海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海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12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67号

罪犯杨峻,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建政路10号11栋3单元6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以(2006)青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赔偿经济损失八万八千八百七十六元四角,已赔偿二万三千零八十一元五角一分。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29日以(2007)南市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杨峻的刑事判决,改判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三万三千六百二十元四角,已赔偿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余刑至2017年1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峻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68号

罪犯黎金龙,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那布村枯固屯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金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金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69号

罪犯宁世纯,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公鹅田村康熙岭镇长坡村委外横冲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以(2005)钦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宁世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1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8年1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8.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宁世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70号

罪犯赵荣才,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响水镇龙江村板曲屯0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荣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荣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71号

罪犯朱星雨,男,199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竹联村委会刘屋村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以(2014)港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星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星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72号

罪犯李云彬,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4组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云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云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22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2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8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6.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73号

罪犯黄张华,男,1989年3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桐棉乡那么村那么屯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张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5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5.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张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74号

罪犯郑再吉,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高岭社区居委会郑屋村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再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18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值星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7.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再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75号

罪犯黄爱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岜盆乡弄洞村姑辽屯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爱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共同退赔经济损失十二万一千九百五十二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4日以(2012)崇刑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黄爱伟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2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爱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76号

罪犯黄显案,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么麻屯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以(2010)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显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18年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显案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77号

罪犯吴艺济,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北通镇兰田村委会羌车麓村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艺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钦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6.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艺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78号

罪犯陈广生,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马坡镇马坡村杉山1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以(2006)玉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广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余刑至2018年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广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79号

罪犯刘科林,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平政镇北河村六惰组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科林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二万八千四百三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0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8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8.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科林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80号

罪犯陈立轩,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东角村会众场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立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18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2.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立轩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81号

罪犯林秋彬,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中山西路1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以(2011)海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秋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 余刑至2018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0.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秋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82号

罪犯丘兆海,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通政街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丘兆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8年2月20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2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丘兆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83号

罪犯鲁培武,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扁担乡大抵拱村二组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以(2007)玉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鲁培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13年6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六个月,余刑至2018年3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培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84号

罪犯黄保胜,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南防北路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保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6.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保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85号

罪犯黄忠懿,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木头滩社区一组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忠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 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8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0.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忠懿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86号

罪犯陈斌,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龙门镇王坡村委会行鸡麓村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斌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87号

罪犯杨永仁,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乘马村委会杨屋墩村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永仁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永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8月4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0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8年7月、2012年6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四年一个月, 余刑至2018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88号

罪犯蒋星,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漂塘钨矿漂塘坑口17栋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以(2006)南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蒋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21日以(2007)桂刑经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8年4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89号

罪犯丁冠旭,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新村居委会新村中队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丁冠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余刑至2018年4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冠旭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90号

罪犯岑亚六,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坡稔村那各组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岑亚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岑亚六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91号

罪犯黄英弟,男,1980年9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北湖社区加达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以(2009)上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英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英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6日以(2010)防市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8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0.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英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92号

罪犯覃健,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烟墩镇粮所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以(2007)南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18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 余刑至2018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7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93号

罪犯周基任,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大坝镇诸岭村建新队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以(2008)合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基任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三千三百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基任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4日以(2008)北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3年6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基任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94号

罪犯吴留欢,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渠黎镇蕾陇村2队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留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留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95号

罪犯李善安,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畔塘村委会火烧铺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以(2007)北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善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四万六千一百零二元四角,已共同赔偿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善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1日以(2007)桂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0.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善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96号

罪犯陈聪,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石村村委会屋背塘村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北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8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聪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97号

罪犯李同胜,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沙寮村委会中沙村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同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并处罚金一万元,退赔一万二千四百八十元,共同退赔八万二千六百九十六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5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同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98号

罪犯蔡昭滨,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三塘村民委员会三塘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27日以(1996)北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昭滨犯流氓罪、抢劫罪、强奸妇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1996年8月19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3年12月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7年4月、2009年1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十一个月;2013年1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至2018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0.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昭滨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99号

罪犯杨友文,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西林县古障镇周洞村上新寨屯0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友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友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00号

罪犯梁富均,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屯强村委会米罗村0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以(2006)合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富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5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8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6.6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富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01号

罪犯张东强,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雷田村委坝表村一队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以(2010)北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东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九万八千一百一十五元四角,已共同赔偿五万八千元,其中张东强赔偿一万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余刑至2018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东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02号

罪犯黄志林,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平新村委新圩村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志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03号

罪犯韦良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村三滩东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良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韦良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8.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良益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04号

罪犯官伟,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双凤镇平山村登田队0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以(2007)玉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官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官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15日以(2007)桂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1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二个月,余刑至2018年8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3.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官伟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05号

罪犯吴振国,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爱国路39号202号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以(2008)防市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振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3年12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四年五个月, 余刑至2018年5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振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06号

罪犯邱家伟,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鹿塘村委会大鹿村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以(2007)北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邱家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三千六百四十五元六角(已共同赔付)。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8月、2013年8月、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七个月,余刑至2018年6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2.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家伟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07号

罪犯卜良彬,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三隆镇石碑村委会新屋村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卜良彬犯抢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共同退赔四千零二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6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3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卜良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08号

罪犯王都强,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昆明路3号化肥厂宿舍南区9栋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5日以(2012)北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至 2019年6月7日,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九万五千元(已全部赔付)。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2)桂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8年6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都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09号

罪犯赵海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柳桥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海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6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6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海珊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10号

罪犯徐锡亮,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小峰农场那邓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防市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锡亮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 余刑至2018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锡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11号

罪犯温富武,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平福乡公安村平堪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9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温富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八万一千二百三十二元四角八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至2018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富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12号

罪犯刘荣华,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春石村10队0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以(2007)玉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荣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八万一千三百六十五元二角五分,同案已赔偿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3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余刑至2018年6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4.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荣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13号

罪犯李友明,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国有星星农场十六分场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7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友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十五万二千四百六十一元一角。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23日以(2007)桂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3日,维持罚金及赔偿部分的判项。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二个月, 余刑至2018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0.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友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14号

罪犯李丰,男,1992年1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水口镇独山村同仟屯0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7.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15号

罪犯黎维一,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劳动街烧烤摊后面出租屋307号房。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维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6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3.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维一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16号

罪犯周伟山,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永福县广福乡广福村下街队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伟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7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伟山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17号

罪犯赵良津,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龙楼村那佐屯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良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7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良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18号

罪犯阮界强,男,1981年9月9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万尾村十二组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5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阮界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阮界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17日以(2010)防市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8年7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劳动能手、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阮界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19号

罪犯黄福保,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大河村下滩棍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福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福保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20号

罪犯肖向旺,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城隍镇城隍村安岭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肖向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向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21号

罪犯刘世玉,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上卜练屯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世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18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世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22号

罪犯罗明德,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书香街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明德犯抢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7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明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23号

罪犯吴喜华,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教育路东二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喜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7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喜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24号

罪犯潘永福,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那楼村那六组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永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潘永福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8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永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25号

罪犯赵星,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龙庙村4组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星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4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1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4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8年1月、2010年10月、2013年1月、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五年七个月,余刑至2018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7.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26号

罪犯张芫华,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北城村委会老屋队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芫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七万一千四百零九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张芫华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3日以(2009)桂刑三复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2月15日送广西黎塘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18年8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生产组长,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3.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芫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27号

罪犯卢官金,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六麻镇六麻村木根塘组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以(2008)玉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官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月9月5日至2018年9月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九千一百六十八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9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6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官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28号

罪犯刘原林,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北流镇龙安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以(2007)北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原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原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18日以(2007)玉中刑一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刘原林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0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2013年4月、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五个月,余刑至2018年9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4.7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原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29号

罪犯邓卫国,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周鹿镇周鹿村老朝南屯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港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卫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9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0.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卫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30号

罪犯刘国胜,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洋水村委会黄田垌村三队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国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31号

罪犯陈忠福,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南宁华侨投资区宁武农场永兴屯五组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忠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9日以(2011)防市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8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9.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福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32号

罪犯冯余鹏,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小江中队宿舍楼3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余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八千八百九十三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6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8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余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33号

罪犯苏于,男,1990年2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夏石镇榴利村板另屯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退赔一千八百元,共同退赔九千一百三十八元。宣判后,被告人苏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维持原判的其他判项。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34号

罪犯陈晓亚,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香山路94号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以(2007)北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晓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6日以(2007)桂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18年10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亚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35号

罪犯谭伟波,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外环路水产宿舍3栋402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伟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赔一百二十二万四千二百九十三元二角。宣判后,被告人谭伟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1日以(2014)桂刑经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伟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36号

罪犯劳兴业,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低坡村委会低四队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劳兴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 96.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劳兴业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37号

罪犯黄伟才,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充包村委会细充包村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伟才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0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8.3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38号

罪犯占秀华,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裴屋村委会下占屋村23队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以(2012)北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占秀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7.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占秀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39号

罪犯陈发,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塘铺工区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以(2007)南市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22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陈发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4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40号

罪犯陈秀清,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卫生防疫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1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秀清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5年6月19日至 2024年3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5月23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陈秀清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9年7月、2011年9月、2013年6月、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五年四个月,余刑至2018年11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秀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41号

罪犯盘德文,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六王镇双善村高田二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以(2008)容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盘德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盘德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1日以(2008)玉中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 余刑至2018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6.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盘德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42号

罪犯黄必明,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桐棉乡那马村上板帮屯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必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2月31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黄必明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2014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余刑至2018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5.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必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43号

罪犯陈小平,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草江村委会乌贯冲二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小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小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19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余刑至2018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63.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44号

罪犯阮伟,男,1994年4月8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巫头村一组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阮伟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阮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45号

罪犯蒙善文,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清湖镇三水村湾头队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以(2006)玉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蒙善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八万三千七百二十一元九角,已赔偿六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8年12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善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46号

罪犯刘兴钦,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社区居委会老郭屋村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兴钦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2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兴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47号

罪犯冯辉雄,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北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1)北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辉雄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至 2019年10月20日日,并处罚金三万元,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四万三千三百零五元三角,已共同赔付一万五千三百元,其中冯辉雄赔付五千三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8年12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辉雄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48号

罪犯朱庆国,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六甘村委会朱屋村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2日以(2004)北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庆国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3年12月23日至2023年12月2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010年8月、2013年3月、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五年,余刑至2018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庆国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49号

罪犯庞冬,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洋水村委会羊元角村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50号

罪犯刘贵,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解放路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6.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51号

罪犯陈兵,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堂排村委会新村二组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以(2008)合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兵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已缴纳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0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三个月,余刑至2019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1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兵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52号

罪犯赖坤京,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石颈镇那利村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2)博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坤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9年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坤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53号

罪犯黄冠,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振扶路278号5栋1单元10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7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2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冠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54号

罪犯周昌斌,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居委充美村委三队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以(2011)钦南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昌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八千元。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周昌斌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钦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周昌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已缴纳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19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昌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55号

罪犯黄立成,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佛堂村新村组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立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9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立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56号

罪犯周继富,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天堂村委会三角塘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9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继富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5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9年7月、2012年9月、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九个月,余刑至2019年6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9.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继富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57号

罪犯闭忠平,男,1986年4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雷平镇三仑村新品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以(2005)新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闭忠平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余刑至2019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6.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闭忠平予以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58号

罪犯滕正文,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寨圩镇土东村土东街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以(2007)钦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滕正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八十一元三角。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9月19日以(2007)桂刑三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余刑至2019年3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滕正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59号

罪犯余玉巍,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石湾镇桥头村委会油中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7日以(2002)北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玉巍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累犯,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赔偿经济损失六万三千二百三十二元五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5月9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4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7年3月、2009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十一个月;2012年3月、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9年4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6.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玉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60号

罪犯黄朝强,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一街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以(2011)钦南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朝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9年4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朝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61号

罪犯罗汉隆,男,1984年3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刘圩村罗坡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以(2007)邕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汉隆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三千元,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四千九百三十六元四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9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 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94.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汉隆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62号

罪犯潘建昌,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东门镇板包村呼蒙屯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建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潘建昌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桂刑三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余刑至2019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建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63号

罪犯梁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高锋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8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19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钊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64号

罪犯余全尤,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杨村镇鱼产村竹五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以(2006)玉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全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0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19年6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全尤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65号

罪犯陈寿鑫,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华信花园1栋B203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1)钦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寿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被告人陈寿鑫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桂刑三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余刑至2019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寿鑫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66号

罪犯张培立,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鲤鱼江村东一组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以(2009)防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培立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余刑至2019年7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培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67号

罪犯涂八根,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贞字街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涂八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7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八根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68号

罪犯韦绍影,男,1987年8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北五乡新箬塘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绍影犯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10月6日至2022年10月5日,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缴纳二千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四万一千二百一十八元三角三分。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30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韦绍影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2012年6月、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二个月,余刑至2019年8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8.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绍影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69号

罪犯龙宇鑫,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凤平村委会龙屋村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龙宇鑫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宇鑫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70号

罪犯杨和鑫,男,1995年8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烟草局对面曾子岭村出租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和鑫犯强迫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和鑫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钦刑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和鑫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71号

罪犯王家文,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营盘镇白龙居委会珠城街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以(2011)北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家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桂刑三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9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72号

罪犯潘子金,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富屋村委会山芦村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以(2012)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子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9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子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73号

罪犯陈超辉,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白鹤村委会新民塘村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超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 92.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超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74号

罪犯刘元军,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凤山镇云心村三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以(2006)博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元军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零五百零九元,共同连带退赔二万二千六百九十三元五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一个月, 余刑至2019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元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75号

罪犯吴裕威,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东场英窝村委大???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裕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并处罚金二千元,退赔五百五十二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裕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76号

罪犯黄韶观,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陆屋镇莲塘村委会铺面村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1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韶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9年10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9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韶观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77号

罪犯蒋明忠,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西云南路58号银湾花园红河苑1栋78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7日以(2003)济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明忠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蒋明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10日以(2004)鲁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3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6年7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8年4月、2010年10月、2013年6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五年七个月,余刑至2019年1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明忠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78号

罪犯翁献锦,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辣椒槌村委会西基村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翁献锦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翁献锦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30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9年12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翁献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79号

罪犯袁祖峰,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丰仪乡水道口村韩北组4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祖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20年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祖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80号

罪犯龙钦陈,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丽林场旧铺工区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龙钦陈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钦陈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81号

罪犯黄家广,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众仁村委众仁村六队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家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宣判后,被告人黄家广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3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家广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82号

罪犯唐上能,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冲稔村红艳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上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0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上能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83号

罪犯莫兴德,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党江镇更楼村委会14队。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9日以(2002)玉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兴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已缴纳六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0月18日以(2002)云高刑终字第12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10月29日送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4年10月29日、2006年11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9年4月、2010年10月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2013年6月、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二个月,余刑至2020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兴德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84号

罪犯宋跃军,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泽县白庄乡大直要村建设路13排5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跃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宋跃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8日以(2012)桂刑经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余刑至2020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跃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85号

罪犯罗建语,男,1989年5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明江社区六罗屯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建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建语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防市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建语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86号

罪犯黄城稳,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把荷乡旺仁村那皮屯0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城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6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68 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城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87号

罪犯邓忠秀,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新圩镇萍塘村委会七队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忠秀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20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劳动能手、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忠秀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88号

罪犯李有宽,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新兴村新塘组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港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有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余刑至2020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有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89号

罪犯黄德华,男,1989年8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东靖路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德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20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90号

罪犯林瑞江,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冲口居委会高坡一组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瑞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0日。宣判后,被告人林瑞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北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0年7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瑞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91号

罪犯何绍线,男,1974年4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果化镇六孔村派班屯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绍线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余刑至2020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绍线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92号

罪犯项德华,男,1992年6月16日日出生,壮族,原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侗中镇板八村那罗组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项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9月24日至 2022年9月2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一个月,余刑至2020年8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项德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93号

罪犯刘六军,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河面村委会面坝村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六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刘六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2)北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余刑至2020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是罪犯电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六军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94号

罪犯陈承建,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星岛湖乡总江村委接龙队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以(2011)北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承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八万九千九百二十一元八角八分,已共同赔偿八万五千五百元,其中陈承建已赔偿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承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4日以(2011)桂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 余刑至2020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承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95号

罪犯何恒光,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屯隆村板卦屯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恒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至2020年11月11日,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六百六十元八角。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3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恒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96号

罪犯穆桂全,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石城村委会穆屋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穆桂全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4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六百五十一元一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2013年6月、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十个月, 余刑至2021年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5.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桂全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97号

罪犯庞德辉,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侨兴路18号46栋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德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德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98号

罪犯伍木生,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石窝镇龙田村大田面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以(2011)北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伍木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23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三千七百二十五元。宣判后,被告人伍木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27日以(2011)玉中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8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木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99号

罪犯吴受胜,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莲北村委会坡一队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6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受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8日。宣判后,被告人吴受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7日以(2012)北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0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9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受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00号

罪犯黄福兴,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东门镇驮达村驮达屯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福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七千二百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福兴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崇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0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福兴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01号

罪犯吴达言,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宿禾村委宿禾村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达言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20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达言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02号

罪犯李庆玲,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付地队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钦南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庆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庆玲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9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余刑至2020年1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庆玲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03号

罪犯马传伟,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东较场东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北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五万九千五百一十六元,已共同赔付十三万三千元,其中马传伟赔付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1年1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0.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传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04号

罪犯黄中智,男,1994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城南村兵老坝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中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7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21年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中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05号

罪犯黄伟利,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伟利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伟利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21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利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06号

罪犯谷祥秒,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马合口白族乡马合口村谢家垭村民小组3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谷祥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7日至2022年1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23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1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谷祥秒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07号

罪犯李兴凯,男,1975年5月3日出生,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车江乡八村二组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兴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1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08号

罪犯廖希德,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范河村竹围组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希德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廖希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23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4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希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09号

罪犯覃林,男,1985年2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中团村委中团村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1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 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 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10号

罪犯梁文龙,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滩营乡垌美村塘背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文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11日以(2014)防市少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文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11号

罪犯黄宏明,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菠萝根美隆组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余刑至2021年6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7.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宏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12号

罪犯欧呈鹏,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新一街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1)钦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欧呈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欧呈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桂刑三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1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呈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13号

罪犯裴锦荣,男,1955年1月10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制革厂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钦北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裴锦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裴锦荣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1日以(2011)钦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1年8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裴锦荣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14号

罪犯韦传力,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奇峰村民委上奇峰村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传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1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传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15号

罪犯刘剑安,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古秀村委水东村7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剑安犯强迫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剑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钦刑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9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剑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16号

罪犯曹品喜,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六村村委下埠村2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品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曹品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有期徒刑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9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品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17号

罪犯陈思林,男,1988年4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那布村那楼屯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以(2011)上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思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9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思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18号

罪犯周锦昌,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合浦县白沙镇充美村委会二队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以(2014)北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锦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至 2021年10月14日,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七千三百元(已赔付)。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锦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19号

罪犯雷务力,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那黎村委那黎村二队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以(2008)钦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雷务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七千六百六十五元,其中雷务力赔偿五千三百六十五元五角。宣判后,被告人雷务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2月12日以(2009)桂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 余刑至2021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务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20号

罪犯谭宝强,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新丰镇石碗嘴村双坡组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以(2008)玉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宝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 余刑至2022年1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7.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宝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21号

罪犯何宪飞,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三隆镇龙山村委会四队56号。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以(2010)增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宪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何宪飞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4日以(2010)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21日送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8月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22年1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9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宪飞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22号

罪犯骆有权,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公车村茅西组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骆有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22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 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7.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骆有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23号

罪犯黄杰检,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扶隆村大屋组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杰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2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杰检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24号

罪犯黄金科,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英桥镇新圩村坡塘队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以(2009)南市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金科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8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金科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6日以(2009)桂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6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十一个月, 余刑至2022年4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25号

罪犯侯胜贵,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新六村怀六一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侯胜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侯胜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7日以(2014)防市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侯胜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26号

罪犯梁云,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松旺镇草塘村塘塍队。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以(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6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7年12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10年2月、2012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四年; 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22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3.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云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27号

罪犯施杨辉,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桑村委下那冷村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杨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杨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28号

罪犯翁成志,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教良村翁屋组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翁成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2年6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翁成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29号

罪犯苏传延,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新联村委独田村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1)钦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传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苏传延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桂刑三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2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传延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30号

罪犯黄高林,男,1991年2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横街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高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22年7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高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31号

罪犯石小明,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西坎村委会石屋村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以(2010)合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小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石小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26日以(2010)北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至2022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5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小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32号

罪犯何亚伍,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菜市街。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亚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余刑至2022年8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去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亚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33号

罪犯郭旺德,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大庄江村委会下郭队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旺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至2023年7月2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22年8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旺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34号

罪犯莫忠蔚,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97号7栋1-7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忠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莫忠蔚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桂刑经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9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忠蔚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35号

罪犯陈义邓,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北五乡古楼村委古楼村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以(2007)海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义邓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至2027年1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共同赔偿一万七千一百六十六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2013年1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四年二个月,余刑至2022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义邓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36号

罪犯郑斯达,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江龙村新街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斯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1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斯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37号

罪犯刘启程,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思陇镇马岭村委会上街村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防市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启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9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启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38号

罪犯张代秦,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三合镇长安村委会佛冲坪村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代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宣判后,被告人张代秦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1日以(2014)钦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代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39号

罪犯陈学祥,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屯品村委上垌村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学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23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40号

罪犯廖志慧,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三官坑百纳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志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 余刑至2023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7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志慧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41号

罪犯彭德生,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解放路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德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彭德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0日以(2014)防市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3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德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42号

罪犯苏喜成,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北港村田南组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喜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至2024年1月8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苏喜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9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余刑至2023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9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喜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43号

罪犯利远静,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武利镇青云路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以(2010)灵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利远静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千元,共同退赔二千七百六十九元,共同连带赔偿三万一千七百二十三元五角。宣判后,被告人利远静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日以(2010)钦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23年6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7.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利远静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44号

罪犯冯昌华,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英桥镇谢樟村腾里塘队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以(2014)博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昌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23年5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2日以(2014)玉中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5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昌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45号

罪犯莫昌毅,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龙安镇新塘村一队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昌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三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3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昌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46号

罪犯梁立毅,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京族,原户籍住址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公务员小区7栋1单元30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立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至 2023年7月9日,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六千六百元。宣判后,被告人梁立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防市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7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立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47号

罪犯麦胜,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深坪村委侬儿墩村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麦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麦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7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麦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48号

罪犯蒙宏廉,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新圩镇邓家村委会三队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蒙宏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余刑至2023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0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宏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49号

罪犯陈金融,男,1992年3月5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垌心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以(2014)防市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金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六万六千八百三十三元八角五分,已共同赔偿三万七千元,其中陈金融已赔偿六千七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50号

罪犯陈振雄,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蓬莱路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振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23年10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振雄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51号

罪犯杨凯,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五星村委会瓦窑岭村六队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以(2014)合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10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 90.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52号

罪犯欧祥勇,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南乐村委会南乐村二队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以(2011)北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欧祥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欧祥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7日以(2011)桂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余刑至2023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祥勇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53号

罪犯黄日宇,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冲孔村上一组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日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24年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5.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日宇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54号

罪犯董新才,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W头村委那汉村四队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董新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24年10月1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3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新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55号

罪犯黄金城,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那果村那果组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防市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金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余刑至2024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56号

罪犯陈以问,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檀圩镇见田村委会八队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以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3月30日至2024年3月2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五千八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案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5月21日以(2013)桂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以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57号

罪犯曾凡权,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板坪村委会板二队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以(2013)钦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凡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四万二千九百二十六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曾凡权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26日以(2013)桂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4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凡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58号

罪犯林靖杰,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民生街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钦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靖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18日。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9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靖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59号

罪犯阮良,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安石镇三亚村委会石锦垌村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以(2014)钦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阮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六万一千九百零二元,同案已赔偿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5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阮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60号

罪犯韦泽勇,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寨圩镇寨圩村委会佛子村二队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泽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韦泽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5月13日以(2014)钦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泽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61号

罪犯周继欢,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丹刀村委会二十九组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以(2013)合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继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周继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4)北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6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继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62号

罪犯龙先强,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江南路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龙先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至2025年5月1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4年7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5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先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63号

罪犯何世逸,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龙楼村六何屯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世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日,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九十五元零二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9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世逸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64号

罪犯谢弦,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蕾村那光组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24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65号

罪犯吕川,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碑庙镇陡坑村7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10月4日至2025年10月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万九千二百七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4年12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川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66号

罪犯蔡文星,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军屯西村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1)北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文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6日以(2012)桂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5年2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文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67号

罪犯黄科玮,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联合村那沟屯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科玮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科玮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黄科玮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5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科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68号

罪犯梁智兴,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杆青村那畏屯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智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7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智兴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69号

罪犯陈宁,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充美村委会白沙塘村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14日以(2012)桂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5年8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70号

罪犯庞秀钊,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小江社区居委会上勒村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8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秀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至2026年8月1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八千九百五十一元六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余刑至2025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秀钊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71号

罪犯周英锋,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逍遥村委逍遥村三队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英锋犯强迫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英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钦刑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9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英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72号

罪犯容权修,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安石镇南江村委会上月垌村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以(2013)钦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容权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四万一千五百八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容权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73号

罪犯文国宁,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江镇水郁连塘村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文国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至2026年12月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文国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7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6年2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国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74号

罪犯庞海华,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城仔村委湾背村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海华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余刑至2026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海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75号

罪犯陈贵昌,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伯劳镇六槛村委会大元山队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贵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共同退赔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一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76号

罪犯陈颖昌,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伯劳镇六槛村委会大元山队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颖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共同退赔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一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6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颖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77号

罪犯石才鹏,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中团村委中团村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才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石才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6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才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78号

罪犯覃宗富,男,1985年8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中团村委中团村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宗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覃宗富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6年5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宗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79号

罪犯卢俣百,男,1987年7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权村村委权村1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俣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卢俣百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余刑至2026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俣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80号

罪犯钟学明,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蕾村屯山组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学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钟学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8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学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81号

罪犯廖汝直,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那光村委会屯蒙村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钦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汝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27年10月1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汝直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82号

罪犯邓功欣,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平心村委会平二队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以(2013)钦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功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至2028年3月1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退赔一万三千零三十二元,共同退赔六千九百四十五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3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功欣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83号

罪犯蔡国,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旧州镇六华村委会沙塘队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钦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至2028年3月1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蔡国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桂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3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84号

罪犯黄继琼,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在妙村念审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以(2014)钦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继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继琼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85号

罪犯秦利,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火星村委会田七队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以(2013)钦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秦利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至2028年6月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6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利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86号

罪犯何益飞,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联惠村上蒙屯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以(2014)防市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益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至2028年6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益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87号

罪犯钟伟德,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桂坝村钟屋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伟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3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钟伟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26日以(2014)防市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10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伟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88号

罪犯石大成,男,1983年3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三门滩村委定墩村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大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28年11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石大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5月20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7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大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89号

罪犯唐佳健,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冲寨小区二巷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佳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28年11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佳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90号

罪犯杨永春,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大敦海居委会西三巷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永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3.0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91号

罪犯吴亚保,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港门镇清寨村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亚保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20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5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 97.0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亚保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以上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签署真实姓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公示对象在服刑改造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604室。

联系电话:0779-3963276   邮政编码:536000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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