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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仍赖丈母娘家 海城区法院巧辨证据还公道
作者:林广宇  发布时间:2016-11-04 15:58:16 打印 字号: | |
  离婚后,男子拒不搬离丈母娘的别墅,无奈之下丈母娘将其诉至法院。2016年7月22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公开审结了此案。

 这位男子姓吕,原与妻子何女士及其丈母娘李女士共同居住在北海市北京路某别墅中。2015年,吕某与何女士夫妻感情不和后起诉离婚,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吕某与何女士离婚。该判决生效后,何女士的母亲李女士曾要求吕某搬离该栋别墅,但吕某拒不理睬,且居住至今。万般无奈之下的李女士只好将吕某诉至法院。

 2016年7月6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吕某提交答辩状称:其现居住的北京路某别墅购房合同的签订及出资人均不是李女士,并认为李女士在购买该栋别墅期间的家庭收入不足以购买该栋别墅,因此该栋别墅应该属于吕某及何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

 而李女士则向海城区法院提交了2008年期间李女士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规划许可证时与该栋别墅用地公司鸿兴公司和北海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的两份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2009)北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以及鸿兴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购买该栋别墅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

 经海城区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李女士与鸿兴公司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向该公司购买涉案土地使用权,支付了相应价款,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了涉案房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鸿兴公司协助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至李女士名下,李女士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件正在执行中,以上事实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吕某辩称该房屋是其与何女士的财产,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李女士作为涉案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吕某无权占有涉案房屋,李女士要求其搬离该房屋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海城区法院判决吕某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位于北海市北京路某墅给李女士。
来源: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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