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虚开税款和实际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10月12日上午,海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涉案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均受审。
被告单位北海市某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0日,案发时,被告人燕某、李某分别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会计。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单位在与对方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燕某授意李某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李某明知单位与贸易公司并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通过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总金额为490950元,税额83461.5元。随后,被告单位将这些虚开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进行了抵扣所属期进项税额共计83461.5元。
2015年5月18日,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事前掌握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对被告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被告人燕某、李某如实向税务机关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并于10月8日,被告单位向国税局补缴了全部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
海城区检察院诉称被告单位某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燕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燕某、李某二人在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辩称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为了平衡未开出发票导致的公司账目不平衡,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被国税局查实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积极补缴了所欠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