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1999)北执字第142号
合浦县饮食服务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合浦县廉州购物中心、合浦县饮食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1999)北执字第142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本院于2001年5月31日依法处置了你公司位于合浦县廉州镇青云路2号之一房地产,所得价款清偿本案后,余款10000元应退还你公司。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办理取款手续或者提交延期领取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你公司放弃案款,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