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北执字第35-7号
李子英、黄荣兴、黄荣飞:
本院在执行你们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庞家权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北执字第35-7号通知书。上述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执行款帐户自愿代为缴纳了执行款45000元及给予申请执行人黄荣兴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日内向本院办理取款手续或者提交延期领取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你公司放弃案款、无权领取案款,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