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60-3、66-3号
广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公司与北海宝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你公司有267300.00元的执行款项尚未领取。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日内到本院办理取款手续或者提交延期领取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你公司放弃案款、无权领取案款,本院将依法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