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05)北执一字第4-1号
王利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你与被执行人南方工资总公司、北海元亨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北执一字第4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已于2007年1月31日执行到款项597664元至本院执行暂存户,限你自收到本通知后的三日内向本院办理取款手续或者提交延期领取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你放弃案款、无权领案款,本院将依法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