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06号
张兴荣、邱月芬、余开妹、张慧:
本院在执行你们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源伟、劳瑞强、叶法荣、范明辉、范徽旭、张丽芳、包小海、包吴徽、黄深华、 黄家芳、刘娟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06号通知书。上述通知书载明: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范徽旭、劳瑞强、刘娟银行存款2773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你们至今尚未领取。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日内向本院办理取款手续或者提交延期领取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你们放弃案款、无权领取案款,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