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87号
北海市石英砂矿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瑞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极东陶瓷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87号通知书。上述通知书载明: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扣划你公司在北海市土地筹备中心的款项200万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除依法支付部分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本案的相应债务后,尚余款项人民币201223.49元应退还你公司。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日内向本院办理取款手续或者提交延期领取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你公司放弃案款、无权领取案款,本院将依法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