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10号
郑明如:
本院在执行的你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海市人民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10号通知书。上述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北海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执行款帐户缴纳了执行款384200元。限你自收到该通知后的十日内向本院办理取款手续或者提交延期领取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你放弃案款、无权领取案款,本院将依法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