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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恶霸”团伙强收“保护费”被判刑
作者:韩唐琦  发布时间:2016-09-21 10:40:01 打印 字号: | |
  收“保护费”、欺行霸市,似乎是黑道电影中屡见不鲜的情节,然而现实生活中如此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海城区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刑事案件,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

  自2011年8月起,李某等一伙人对在北海从事宰杀活鸭生意的几家宰鸭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他们只能将鸭毛卖给指定的两家鸭毛收购商。随后,在李某的指使下,陈某等跟随两家鸭毛收购商到市场强制收购鸭毛,以收取“保护费”。如此坐享了一段时间的“保护费”成果后,李某一伙人仍不知足,于是从

  2012年1月起,为了控制和独占贩卖、宰杀活鸭的市场,李某一伙将贩运活鸭到北海宰杀、出售的生意控制在五家宰杀点手上,其他宰鸭户只能从这五家宰杀点购买宰杀好的光鸭,李某等人从中收取好处费。而且,为了防止其他宰鸭户私自做生意,这伙人甚至用到了铁管、枪支进行暴力威胁。团伙中的林某就两度将运送活鸭的车辆拦截,把违背他们“规则”的宰鸭户打伤。

  2012年5月23日李某、林某等被刑事拘留,海城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判决,林某犯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千元,李某犯强迫交易罪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团伙中的其余人也不同程度被判刑,而“漏网之鱼”陈某侥幸逃脱。迫于压力,陈某在2015年5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海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伙同同案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中陈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陈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故判处陈某犯强迫交易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千元。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来源: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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