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狱友”刑满释放不久,又在北海“重操旧业”结伴扒窃,最终一同再进宫。日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艺、江某生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各处罚金6000元。
江某艺、江某生来自来宾市同一个乡镇。两人原是同乡之谊,本应相互照应、共同致富,却因染上赌博恶习,“组团”走上歪路。
2016年1月2日10时许,江某艺、江某生来到北海市银海区广东南路同和水岸菜市场,由江某生骑助力车望风接应,江某艺进入市场后尾随他人使用镊子实施扒窃,盗得被害人李某放在外套右边口袋里的一台白色小米2手机(因型号不明,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50元。
初次得手后,江某艺、江某生尝到了甜头,二人开始在北海市多个市场内多次进行扒窃。2016年1月份,江某艺、江某生二人单独或结伙共8次在北海市银海区范围内实施扒窃。其中,江某艺共作案6次,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5573元;江某生共作案7次,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8612元。
2016年1月21日18时许,江某艺、江某生二人在银海区贵州贵盛市场被民警抓获。据江某艺、江某生供诉,二人将所得赃款用于赌博。
银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艺、江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活动犯罪中,被告人江某艺、江某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某艺、江某生二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艺、江某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