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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难落实 法院强力助维权
作者: 韩唐琦   发布时间:2016-09-05 17:19:12 打印 字号: | |
  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若另一方不协助配合探望、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将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陈某和罗某因感情破裂于2012年离婚,二人的孩子小罗由罗某携带抚养。作为母亲的陈某有探望的权利,但陈某每次要求探望儿子时,罗某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因此,陈某将罗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小罗由被告罗某携带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法院判决罗某需协助陈某每周探视小罗一次。

  法院判决生效后,陈某到罗家要求探视,而罗某以不影响小罗的生活和成长为由拒不协助。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月2日,海城区法院执行法官召集陈某和罗某二人商量探视问题。调解过程中,罗某依旧态度强硬,不愿意让陈某单独带儿子出门,执行法官适时释法说理,并向罗某说明若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申请人陈某的探视时间,具体为每周六上午9时到当天下午18时,并且约定第一次探视时间在9月3日。

  9月3日,虽然是周末,但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执行法官早早来到法院等待双方当事人。罗某如约将小罗带到法院交给陈某,按照约定,陈某在下午18时之前将小罗安全地送回罗家,在海城区法院的见证下完成了第一次探视。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 探望的权利。
来源:海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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