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该院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对实施故意杀人的精神病患者邓某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
2016年4月9日晚,家住北海市某小区的邓某怀疑其妻李某加入了传销组织且危害到其亲人的安全,并于2016年4月10日凌晨活活将其妻踩死。随后,邓某在当天8点30分许,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自首。而在案发前,邓某已因怀疑其妻李某加入传销组织而多次与其妻发生争吵。其家人也表示,邓某在此期间出现了焦虑、烦躁的心理,甚至还出现了被人跟踪、监视等幻觉。
案发后,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邓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由于邓某作案时受到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支配而对其妻李某实施杀害行为,属于受到病理性动机影响,邓某对其作案行为的法律性质、意义、作用及后果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也不认识到其作案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的相关规定,评定邓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邓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海城区法院提出对邓某强制医疗申请。
海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已对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北海某医院建议对邓某继续住院治疗;由于邓某发病时具有很强的攻击性,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家庭监护能力有限,无法确保其能自觉接受精神治疗且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海城区人民法院对邓某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