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海城区法院为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以“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年”活动为契机,试行下放民事、执行案件裁判文书签发权,制定了《民事、执行案件法律文书签发权限规定(试行)》,为下一步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规定打下坚实基础。
该试行规定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可以签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保全查封、冻结的裁定。还分别就民事、执行案件的具体签发权进行了细化,将相当部分的法律文书签发权下放到庭长和局长。此举不但意味着该院多年来一直由院长、庭长签发裁判文书的制度被革新,也标志着该院大部份的一线主审法官将对承办的案件承担主体责任。
此项改革简化了民事、执行案件裁判文书的流转环节,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增强了法官办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也使庭长从繁琐的文书签发工作中转入办案一线,为实现法官“减负增效”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