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因门卡事宜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最终租户被保安打伤。日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租户与保安及物业有限公司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2991.66元。
据了解,2015年7月10日23时许,原告戴某回到租房小区门口时,因忘带门卡,与当时正在保安亭值班的被告翟某博发生争吵。翟某博让原告进入小区大门后,与同事办理完交接班手续准备下班,原告又转身回到保安亭与翟某博发生争执,翟某博持棍殴打原告致伤。原告于同月11日、13日至北海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16.49元。同月11日,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翟某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翟某博系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事故发生当天翟某博的值班时间为下午3时30分至晚上11时30分。
原告戴某认为翟某博是物业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上述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博作为小区保安,在值班时间与小区住户发生争吵继而手持器械打伤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翟某博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翟某博系物业公司的保安,其在值班时殴打原告致伤,该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