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法执字第165-10号
本院在执行张强、北海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与北海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以及苏兰熙与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等系列债务案件中,依法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北海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名下位于合浦县平头岭[合土建]地证字第21-1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53,7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含9个储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北海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及占有、使用上述房屋和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在2016年7月12日前迁出房屋并退出土地。对非拍卖交付的财产,由其权利人在上述时间内自行处置。被执行人及其他占有人逾期拒不迁出房屋并退出土地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相关权利人逾期拒绝接收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院长 张培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