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米润仕、黄万新等137人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公示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米润仕,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百济乡华灵村朝阳坡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米润仕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至2017年2月2日,并处罚金三万元,共同退赔八万五千五百一十元四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米润仕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黄万新,男,1945年1月2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渠旧镇弄卜村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万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7年6月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5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万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石映辉,男,1958年3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河村委2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以(2007)钦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映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一千九百二十元七角。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9月12日以(2007)桂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7年6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映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陈东伦,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万尾村二十一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东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16年12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1.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东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周子发,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彬塘村委会青山头村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09)铁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子发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三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以(2010)北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7年8月11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子发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黄小创,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板龙村姆满屯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上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小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追缴一万四千元,已退出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黄正茂,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朱林村委黄屋五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正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二百四十二元四角九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身患疾病,长期在医院留医,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4.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茂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黄寿铭,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屯强村委黄屋村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5)钦北刑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寿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1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5.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寿铭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张健,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鸡冠村委会新屋村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健犯寻衅滋事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4.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杨先权,男,1979年9月2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竹山村十四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先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先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梁财好,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那救村那救坡5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以(2006)良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财好犯抢劫罪、强奸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6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2011年8月、2013年6月、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五年七个月,余刑至2017年6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财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梁永松,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住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黄宣村上六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以(2007)南市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永松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共同连带赔偿十万一千零四十一元八角,其中梁永松赔偿三万六千八百零三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6月24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6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永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马建忠,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金龙镇武联村板外屯0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以(2006)江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建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加刑一年;2011年6月、2013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二个月,余刑至2018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9.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建忠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江勋,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那荡村那荡圩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上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江勋犯抢夺罪、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6年11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7.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马建宁,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寨安乡板亮村那便屯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建宁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建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陈誉文,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珠砂港社区珠砂二组1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以(2015)港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誉文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2.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誉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陈团山,男,194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连塘村岜梅屯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团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7年7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团山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韦孟明,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乔利乡古楼村六律屯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孟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韦孟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30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孟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曾凡驹,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板坪村委会南一队2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5日以(2013)钦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凡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至2017年1月1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7.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凡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李伟明,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卜利村金龙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伟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7年7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陈光夫,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西大街9号6幢1单元102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以(2015)钦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光夫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8.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黄艺英,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龙眼村委龙眼村五队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艺英犯抢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2.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艺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梁义和,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西显村委米悟村一队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义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4.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义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廖谊兴,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菠萝根村菠萝根组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8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谊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谊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谭月华,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龙门镇高明村委会上那郎村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月华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0.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月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陆玉发,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江那屯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玉发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7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玉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黄付追,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郑屯镇前丰村8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付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0.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付追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唐充阳,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思陇镇马岭村委会那球村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充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二千二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充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黄善俊,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四联村委平天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0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善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3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同案犯死缓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月、2012年6月、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余刑至2017年8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善俊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石念昌,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平心村委大队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以(2010)浦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念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石念昌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司法局建议撤销对石念昌的缓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以(2014)浦法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至2017年2月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7.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念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钟国强,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荣军路第三居委会国泰花苑7栋3-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以(2007)玉区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国强犯贩卖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钟国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21日以(2007)玉中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钟国强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6.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国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张崇宾,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委青球村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崇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7.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崇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庞雨,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泉水镇旧州村委会旧州坡心队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王治明,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曲樟乡井山村委会新屋村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7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治明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至2017年2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7.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治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刘振彰,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新圩镇新院村委三队4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振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振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陆绍海,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里麻村石门组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绍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二百二十三元零八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绍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谢炳明,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良田镇甘片村18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以(2006)陆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炳明犯贩卖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个月,余刑至2018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8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炳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林大来,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四塘镇灵塘村那觉屯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以(2014)江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大来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6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大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黄云广,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高石门组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5日以(2010)防市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云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余刑至2018年3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4.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云广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何神生,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上金乡上金村石厂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神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神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黎锦进,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钦村那钦组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以(2014)防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锦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8.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锦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李树坚,男,1981年1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华兰乡德安村汪淋屯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树坚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树坚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6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坚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黄显金,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W袅村委?W袅村八队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7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显金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4.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显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李涛,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东正街一巷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涛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1.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邓成技,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板龙村平台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上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成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并处罚金四千元,继续追缴一万四千元,其中邓成技已退出二千元,同案退出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7.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技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陈世贵,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响水村矮岭组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世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7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蒙枝关,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林县旧州镇者念村者念屯。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2001)百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蒙枝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10月22日送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8月、2010年1月、2013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九个月, 余刑至2018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3.1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枝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周亚三,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赤港福港巷7号楼108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亚三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桂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亚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黄劲红,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北大路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劲红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9.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劲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冯克冬,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平山村委二队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克冬犯抢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5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克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邓传宁,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西?罢蚬埠痛迤咦椤9阄髯匙遄灾吻?绷魇腥嗣穹ㄔ河?008年11月6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传宁犯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3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个月,余刑至2017年10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传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黎佩豪,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尾巷3号1区1幢1单元109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0)防市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佩豪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黎佩豪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日以(2011)桂刑经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黎佩豪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 余刑至2018年9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生产组长,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0.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佩豪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吴兆伟,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大成镇符竹村委会大田排村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兆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兆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7月21日以(2014)钦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3.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兆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文泽尾,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沿河乡北坡村5组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文泽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四千七百零三元三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泽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黄思源,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白木村委会秀葵村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思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黄思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3.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思源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邹坪兵,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北布路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以(2011)上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坪兵犯故意伤害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至2018年12月8日,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零四百六十五元四角五分。宣判后,被告人邹坪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防市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7年9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1.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坪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阮国辉,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南大路1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以(2006)玉区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阮国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阮国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29日以(2006)玉中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罪名为贩卖毒品罪,维持原判的其他判项。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个月,余刑至2017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阮国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李国七,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米家村委十八队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国七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共同退赔三千二百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唐长,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百里村那厚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长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6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长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沈连明,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江龙村下红坎组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沈连明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7.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连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黄冠鑫,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一马路芋头巷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以(2015)钦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冠鑫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7年1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3.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冠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周贵斌,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水运公司沿河路4号附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贵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贵斌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周贵斌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贵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陈汝林,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草江村委会京竹水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汝林犯绑架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汝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19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至2018年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5.5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汝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陈钦清,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三坪村坡禾地组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以(2009)防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钦清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三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钦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叶华清,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文锋办事处进步一巷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以(2005)钦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华清犯绑架罪、拐卖妇女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叶华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2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月、2012年9月、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七个月,余刑至2017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9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华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陈光辉,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油行组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光辉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桂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7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梁政雄,男,1984年3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雷平镇三仑村新品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以(2005)新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政雄犯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2011年12月、2014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四年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9.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政雄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刘忠武,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河面村委会马屋地村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3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忠武犯抢劫罪、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6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忠武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2月8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月、2011年12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四年五个月,余刑至2017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邓延才,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福旺村委会简头村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延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元四角七分。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10日以(2010)桂刑三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余刑至2017年1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6.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延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周玉广,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九龙村裕新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3日以(2005)博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玉广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3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9年12月、2013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2.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玉广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何运禄,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住址广西上思县那琴乡排柳村上英屯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运禄犯盗伐林木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6月10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运禄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潘能光,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合浦县廉州镇盛世东方小区1栋1单元1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能光犯非法经营罪、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潘能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30日以(2012)北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余刑至2017年6月9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能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林启淮,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灵山县新圩镇新院村委二队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启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五、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启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陈昌平,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1号8栋1单元602号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港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昌平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8月5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七、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八、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陈书明,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浦北县安石镇大坡村委会荔竹塘村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书明犯录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九、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书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钱洪耀,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教育路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钱洪耀犯贩卖毒品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9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8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1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洪耀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梁冬宁,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亚山镇大禾村坡禾地水井头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以(2006)玉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冬宁犯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6月6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2013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7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4.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冬宁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李海明,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北江乡北明村2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以(2004)南市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海明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赔偿十六万五千六百八十二元八角,其中李海明赔偿三万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被告人李海明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30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李海明的刑事判决及连带赔偿金额,改判其赔偿三万一千三百七十五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余刑至2018年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4.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陈志生,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民生路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志生犯贩卖毒品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8年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9.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杨付叶,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江龙村下杨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付叶犯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余刑至2018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0.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付叶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朱伟忠,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六甘村委会朱屋村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2日以(2004)北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伟忠犯抢劫罪、绑架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3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011年1月、2013年1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九个月,余刑至2018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5.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伟忠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黄贵干,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马隘镇安阳村渠满屯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以(2011)百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贵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16日送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年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99.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贵干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闭伟进,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大村村三北屯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闭伟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2.4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闭伟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卜建富,男,1979年3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屯首村委会?d客村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卜建富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0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 2013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8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3.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卜建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林玉海,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清湾镇双龙村双桂组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玉海犯拐卖妇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林玉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月6日以(2008)玉中刑一终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罪名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维持原判的其他判项。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余刑至2018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1.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玉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庞正贵,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绿珠镇中江村屋背坡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以(2005)玉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正贵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七万三千二百六十五元五角。宣判后,被告人庞正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7月20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9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8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7.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正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邓朝昌,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屯妙村委新兴村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朝昌犯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9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7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朝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梁祖欣,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高州镇安荣巷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7日以(2007)防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祖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94.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祖欣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谭海坤,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永梧村永兴屯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海坤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3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海坤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谭震球,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龙门镇马路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震球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震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阮新强,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水口镇罗回村那汉屯0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阮新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新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艺德,男,1990年1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水营村七村组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艺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艺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7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艺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蓝新佳,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逍遥村委逍遥村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蓝新佳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蓝新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罗新飞,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驮龙村那龙屯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新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8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新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王纪扬,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石头埠村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纪扬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纪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15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纪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廖锦富,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旧街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锦富犯抢劫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0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锦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沈建文,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水东村委会下水东四队1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以(2012)银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沈建文犯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4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沈建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北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19年12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生产组长,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建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吴忠,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先锋农场场部一区0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并处罚金七千元,追缴二万九千八百二十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4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忠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黄彪,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板利乡福厚村垌弄屯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彪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赵发权,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太平村委会赵屋队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北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发权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9年4月6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发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廖原,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建设街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宣判后,被告人廖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防市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丁亚屏,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寺前街村6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丁亚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追缴五十万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丁亚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0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亚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曹家养,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重庆路其仓村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8日以(2001)北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家养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3月23日送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4年2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二个月, 余刑至2020年5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家养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覃志强,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群安村民委上国新村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志强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志强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廖树新,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松柏村塘城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树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7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5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树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黄忠新,男,1967年2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洞靖乡那峨村那峨屯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忠新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20年8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3.3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忠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张科名,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那兰村委那兰村十二队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科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5年6月18日以(2015)钦北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共同连带赔偿四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一元三角三分。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月18日以(2015)钦民三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赔偿金额为共同连带赔偿五十七万零五百九十九元三角三分。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7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科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车宇锴,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镇北三路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车宇锴犯运输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8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车宇锴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陈登科,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合浦县闸口镇独竹村委会中间垌村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以(2010)海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登科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20年10月21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三、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四、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4.3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登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黄日报,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荣华乡那隆村那瓦屯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以(2010)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日报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至2022年2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20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0.4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日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黄宏金,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滩营村奇龙组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宏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黄宏金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5日以(2010)桂刑三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 余刑至2020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宏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叶海,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委上?i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3月5至2020年3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3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五、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六、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吴家钦,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尾西二巷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家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21年1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家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谭汝才,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荣光农场十队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汝才犯绑架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至2021年1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谭汝才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23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3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汝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卢振爵,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插排尾社区一组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振爵犯贩卖毒品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至2021年2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6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振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郭世康,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孙东村委会孙东村西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以(2013)北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世康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3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世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农懂伦,男,1994年4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武德乡科甲村驮马屯0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懂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并处罚金四千元,追缴一万八千三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5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9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懂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梁威,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上龙乡武权村百索屯0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威犯强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1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翁守成,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石??逦?崦┬绷氪?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翁守成犯拐卖妇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翁守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日以(2010)桂刑三复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2年8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67.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守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农传宝,男,1981年3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下冻镇驮江村卜敏屯0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传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至2021年9月3日,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二万四千五百四十二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9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传宝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潘如吉,男,1984年9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邕宁县刘圩镇大里村那稔坡4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以(2005)南宁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如吉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连带赔偿五万九千零六十二元一角四分,其中潘如吉赔偿四千七百二十四元九角七分。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0月27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3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2013年3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至2022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75.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如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唐文杰,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朝南乡沛田村九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以(2005)南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文杰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5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2012年9月、2014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九个月,余刑至2021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文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陆刘杰,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上龙乡民强村红岩屯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2)崇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刘杰犯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连带赔偿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一元一角八分,其中陆刘杰赔偿五千零四十二元二角四分。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3)桂刑一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同案犯死缓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刘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黄李斌,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桐棉乡琴清村六力屯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3日以(2013)崇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李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5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李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刘启伟,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横路村独田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启伟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启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黄武森,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港水井坑村委会佛子坳村佛二队14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武森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23年4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武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叶文良,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西场镇民丰村委会大平岭村十九队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1)北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文良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叶文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12日以(2011)桂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5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24年6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66.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文良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何俊明,男,1992年2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六银村六银二队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俊明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7月22日以(2010)桂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23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9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俊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黄挺,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华加村百计一队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挺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2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5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黎石艺,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泉水镇?吧酱逦?崂栉荽迦??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5日以(2012)北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石艺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九万五千元(已赔付)。宣判后,被告人黎石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2)桂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余刑至2024年6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值星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4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石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凌源,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松柏村凌屋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凌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24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 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凌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林裕权,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船厂新街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裕权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退赔八百四十元,共同退赔二万零六百三十九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裕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覃信兴,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灵城镇十里村委会五队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信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覃信兴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4日以(2012)桂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5年8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信兴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张德满,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富民路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德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1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德满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6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满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陈治茂,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黄竹村滩中组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治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27年10月30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治茂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27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10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治茂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覃庆超,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317号5栋1单元20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庆超犯贩卖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至2028年1月22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庆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马允田,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上窑镇马岗村西片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允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三十万零二百零六元三角四分,其中马允田赔偿十万五千二百零六元三角四分。宣判后,被告人马允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14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4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马允田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判赔偿部分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7月27日送广西南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9年12月17日、2011年12月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八年; 2014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余刑至2028年3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允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以上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签署真是姓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公示对象在服刑改造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604室。
联系方式:0779-3963276 邮政编码:536000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