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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不赖账 为这样的被执行人点个赞
作者:韦丽苹  发布时间:2016-06-08 11:56:57 打印 字号: | |
  • 申请执行人正在清点钱款
  • 13万余元执行款
  • 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
  5月27日,在北海市执行指挥中心的办公室里,被执行人的代表人王某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将13万余元现金当面交给申请执行人陈某英,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全 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握手言和,申请执行人陈某英连声对执行法官表示感谢。至此,一起执行案件在被执行人的积极主动配合下顺利执结。

  该执行案件源于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原告陈某英是台湾地区居民,与被告王某伟、吴某珍夫妇系姻亲关系。王某伟、吴某珍均在某农村信用社系统工作,为了完成存款任务,长期向陈某英揽存。2008年5月1日,陈某英应王某伟的要求,将25万元人民币存入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由于陈某英居住在台湾,为便于王某伟办理存款转存业务,陈某英将储蓄卡暂交王某伟与吴某珍保管,并把储蓄卡密码告诉二人。此后,王某伟与吴某珍分别多次以“陈某英”的名义签字从该储蓄卡中取款,截止至2011年9月21日,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为161.60元。后陈某英为追索该25万元存款的本金及利息,将王某伟与吴某珍诉至北海市中级法院。北海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被告王某伟、吴某珍返还原告陈某英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王某伟与吴某珍却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陈某英遂于2014年10月10日向北海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王某伟与吴某珍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2015年1月20日、2月2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伟、吴某珍位于北海市某度假村的房产。后经法院组织调解,2015年5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26日之前按照8万元、8万元、9万元分三期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王某伟、吴某珍积极主动履约,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12月31日支付了第一期本金8万元、第二期本金10万余元,按时且“超额”完成了第一、二期欠款的支付。后因某些原因,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25日达成补充和解协议,将还款时间延迟至2016年5月27日。

  5月27日下午,被执行人的代表人王某携剩余本金61550元及全案利息71055.93元、诉讼费5800元,合计138406元现金来到北海市中级法院,当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英,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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