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不履行 拘留老赖不手软
5月25日,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拒不进行财产申报,拒不执行生效法律义务,依法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陈某业作出了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当天上午,该院执行法官和法警对被执行人陈某业实施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2013年,原告珠海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珠海某饲料有限公司同意被告陈某业作为其北海白龙区域某品牌虾饲料产品的经销商,被告陈某业从珠海某饲料有限公司批发饲料卖给虾农。按合同规定,被告陈某业应在收到货款后按约支付原告,合同到期后,被告不按时支付货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59190元及期间的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业依然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珠海某饲料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受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该案,被告在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归还饲料款、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2万元的义务。
经过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申请执行人珠海某饲料有限公司同意减少6万元,被执行人依然拒不清偿债务,也拒不报告财产状况。该院经多方查询,依法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变压器等大约价值24万元的财产。经法院传唤被执行人陈某业到法院,被执行人供述其从2007年开始经营变电业务,每月有15000-18000元收入。经过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义务。
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表示,陈某业有财产拒不申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当天上午,执行法官和法警按照法律程序对陈某业实施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