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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张永逵、王波、农贤训等206人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6-04-18 10:41:4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16年3月2日、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张永逵、王波、农贤训等206人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公示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1279号

  罪犯张永逵,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乾江村委会乾新队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永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至2027年11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永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19日以(2012)北刑二终宇第41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11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

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2.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号

罪犯王波,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西津村南区3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波犯绑架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四元六角八分,其中王波赔偿五千三百二十二元四角六角。宣判后,被告人王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1月23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3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2012年9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余刑至2017年4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号

罪犯农贤训,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屯秒村委屯秒村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贤训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农贤训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贤训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号

罪犯黄刚锐,男,1973年1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中山路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刚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7年7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6.9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刚锐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4号

罪犯胡家勇,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浪水乡扶冲村八路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以(2008)容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家勇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胡家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1日以(2008)玉中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17年8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家勇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5号

罪犯杨其余,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卫东路16栋旧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以(2014)港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其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至2016年8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0.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其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号

罪犯吴朝福,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中心村委会山子车村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朝福犯滥伐林木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8.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朝福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号

罪犯黄超标,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六京村角磨屯0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超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1.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超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号

罪犯兰永松,男,1975年1月1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丁当镇红阳村陇排屯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兰永松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4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兰永松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30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兰永松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2013年4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6.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永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号

罪犯彭克华,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二里226号大楼201房。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克华犯诈骗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9.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克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号

罪犯吴宗河,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新田镇新塘村百佳十一队0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贺八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宗河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二十九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余刑至2016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4.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宗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1号

罪犯韦立柯,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乐民镇社头村委会?W棉村五队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立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1.9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立柯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2号

罪犯黄光斐,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民政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光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四千二百八十八元七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7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斐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3号

罪犯梁哥兴,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新胜村委会新胜9队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以(2007)灵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哥兴犯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梁哥兴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月28日以(2008)钦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7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9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哥兴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4号

罪犯邹双全,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百里村田久组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以(2014)防刑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双全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双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5号

罪犯廖东平,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岜盆乡驮辽村驮辽屯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东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五百三十一元一角。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东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6号

罪犯梁邦富,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龙门港镇北村村委西边塘村2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邦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0日以(2014)防市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3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邦富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7号

罪犯马泽京,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小平阳街。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以(2006)防市刑一初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泽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马泽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9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2013年1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四年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5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泽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8号

罪犯韦力,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乐民镇平佳村委会?W寮村二队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力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8.0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9号

罪犯郑斯玖,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那旺村龟岭组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斯玖犯诈骗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6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斯玖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0号

罪犯刘广有,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羊圈子镇大羊村三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以(2007)钦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广有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17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优秀报道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广有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1号

罪犯黄顺良,男,1970年3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邕钦路1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顺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1.3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顺良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2号

罪犯欧建豪,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委上高垌村002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以(2009)海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欧建豪犯强奸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欧建豪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21日以(2009)北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欧建豪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7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6年7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3.7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建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3号

罪犯黄冬,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林科路38号1号楼1单元204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1.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冬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4号

罪犯滕绍韩,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灵马镇滕村村伏汉屯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滕绍韩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8年2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7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滕绍韩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5号

罪犯梁炳桥,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城翠怡苑D座7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以(2006)南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炳桥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四千六百八十五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2013年3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四年,余刑至2017年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炳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6号

罪犯许华本,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高德镇茶亭路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0日以(2000)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华本犯贩卖毒品罪(主犯、累犯),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许华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6月22日以(2000)桂刑复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原判的其他判项。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0年8月14日送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2年8月、2004年1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八年; 2008年1月、2011年1月、2013年4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五年七个月,余刑至2017年4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华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7号

罪犯李光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龙门镇长平村委会木赖麓村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光源犯寻衅滋事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5.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源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8号

罪犯吴定辉,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竹联村委会瓦窑村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以(2009)北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定辉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三个月,余刑至2016年10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8.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定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9号

罪犯李海,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六靖镇云罗村大屋组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海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至2017年2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6.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0号

罪犯黄继达,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平福乡六改村那马屯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继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继达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1号

罪犯何东,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仙鹤路仙鹤八巷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至2016年12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4.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2号

罪犯刘志权,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凤山镇云心村十四队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以(2014)上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志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9.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3号

罪犯邓红波,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东南社区居委会下街北村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红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1.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红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4号

罪犯韦京良,男,1987年1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更所村那埋屯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以(2014)上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京良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至2017年2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2.4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京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5号

罪犯方建托,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傍钦村委石角队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方建托犯合同诈骗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至2016年11月13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共同退赔九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方建托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7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7.0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建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6号

罪犯莫锦仲,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百合镇圩背村委圩背村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锦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5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锦仲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7号

罪犯黄国指,男,1976年6月1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东凌乡高国村陇怀屯。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国指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7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2.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8号

罪犯陆大专,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洞江村洞江坡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大专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5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大专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39号

罪犯王现永,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院磨庄村富贵巷0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现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现永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9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6.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现永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40号

罪犯吴世东,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松柏村红新组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以(2014)防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世东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3.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世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41号

罪犯黄海桥,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县岳圩镇利兴村果宝屯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日以(2005)百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海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2月26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5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2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 余刑至2018年4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8.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桥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42号

罪犯邹声鸿,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80号25A栋1单元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声鸿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未遂),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4.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声鸿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43号

罪犯黄远,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江宁镇四联村茶冲队0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远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44号

罪犯林德崇,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东南区东南社区居委卢屋坪村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以(2007)钦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德崇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原审原告人提起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以(2007)钦南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七千五百四十五元八角四分。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德崇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45号

罪犯王星伟,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板门村板门屯0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星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3.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星伟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46号

罪犯王恩增,男,1985年7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昌墩村那堂屯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恩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9月29日因余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以(2013)上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与原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7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恩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47号

罪犯黄卫兴,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林县木山乡厂圩村垌平庄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卫兴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5.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卫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48号

罪犯陈华,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兴盛路28号8栋5单元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四万六千八百五十四元四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2013年4月、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六个月,余刑至2017年4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

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2.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49号

罪犯侯宣健,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新圩镇萍塘村委会六队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侯宣健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8.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宣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50号

罪犯陈炫周,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垌心组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以(2014)防市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炫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九千八百三十三元八角五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1.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炫周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51号

罪犯吴绍山,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平联村委吴屋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以(2007)银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绍山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0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月、2012年3月、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四年二个月,余刑至2017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6.3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绍山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52号

罪犯林旭辉,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沙场村委会村头顶村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旭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宣判后,被告人林旭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钦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9.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旭辉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53号

罪犯周景盘,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县壬庄乡邦亮村俄邦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以(2005)南市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景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景盘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2月31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7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6.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景盘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54号

罪犯李超球,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旧州镇沉木村委会沉北队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超球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55号

罪犯宋小通,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凤山镇斗垌村陆轴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日以(1999)博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小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1999年2月2日至2008年2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1999年11月24日送广西贵港市白龙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5年9月30日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脱逃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以(2005)博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原判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一个月零一天,刑期自2005年5月31日至2021年7月1日。2008年7月、2011年9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六个月,余刑至2018年1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0.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小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56号

罪犯李观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六靖镇云罗村大屋组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观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至2017年2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9.3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观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57号

罪犯季仲强,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融安县泗顶镇振彩村板坪屯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季仲强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季仲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58号

罪犯黄宏全,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文地镇那大村石子经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4日以(2007)钦北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宏全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014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三个月,余刑至2017年4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5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宏全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59号

罪犯黎永波,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大塘文明新村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永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永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0号

罪犯谢定伟,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平新村委高木坪村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定伟犯抢劫罪、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共同退赔一千五百五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0.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定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1号

罪犯高海平,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14-2号35栋511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海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7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0.3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海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2号

罪犯蒙国辉,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叫城村旧坡屯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蒙国辉犯抢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2.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国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3号

罪犯陈荣华,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东风农场陆?址殖÷?帜亚榷?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荣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荣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陈荣华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17年6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值星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8.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荣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4号

罪犯张成文,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三冬村委张屋村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成文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共同退还十一万一千一百一十九元一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7.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5号

罪犯陈丙桂,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龙门镇平垌村委会独岭村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丙桂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5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1.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丙桂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6号

罪犯何文旺,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点灯村二度江组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以(2014)防刑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文旺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5.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文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7号

罪犯叶枝源,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武利镇龙塘村委会奇塘坳队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枝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8.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枝源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8号

罪犯张雄祥,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公泉村那文屯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雄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69号

罪犯刘钦阳,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东南社区居委会卢屋坪村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钦阳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3.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钦阳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0号

罪犯陈龙生,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北江乡浦峙村那驮屯二队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龙生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至2016年9月18日。宣判后,被告人陈龙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26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4.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1号

罪犯赖瑞俊,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船厂村委竹根山村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瑞俊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五百九十八元六角。宣判后,原审原告人、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8月13日以(2008)钦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瑞俊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2号

罪犯卢积成,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莞塘村委会丰塘表队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积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积成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3号

罪犯王锋剑,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北暮盐场13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以(2012)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锋剑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17年6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5.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锋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4号

罪犯覃尚发,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县长美乡关安村塘瓜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尚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覃尚发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尚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5号

罪犯粟雄万,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金狮街富康花园小区11栋206号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粟雄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2.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粟雄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6号

罪犯苏树术,男,1983年3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屯宽村那棍一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以(2006)防市刑一初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树术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二万四千三百五十六元二角。宣判后,被告人苏树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8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0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9年7月、2012年3月、2013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九个月,余刑至2017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8.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树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7号

罪犯周怀良,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草江村委会少牛羊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怀良犯绑架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怀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19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13年3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八个月,余刑至2017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怀良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8号

罪犯谭东河,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百利华庭二期B栋E单元50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东河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谭东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东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79号

罪犯王充,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新民路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充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5.1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0号

罪犯黄继帮,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屯周村委屯周坪村六队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继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2.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继帮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1号

罪犯谢荣香,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大成镇板铺村委会芳一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9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荣香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共同赔偿十八万零五百八十九元五角,其中谢荣香赔偿四万五千一百四十七元四角。宣判后,被告人谢荣香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7月20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8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7.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荣香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2号

罪犯施国臣,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华加村六施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以(2011)上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国臣犯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连带赔偿六万八千四百九十元一角,赔偿一万八千一百七十二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65.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国臣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3号

罪犯蔡丰,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双旺镇汉和村竹窝队0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丰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至2017年4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3.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丰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4号

罪犯黄凯,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燕子下东一里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7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5号

罪犯潘艺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宫保街宫保南四巷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艺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三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桂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7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艺俊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6号

罪犯覃炽广,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乐民镇马朗村委会马突村二队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炽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炽广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7号

罪犯黄道安,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柳桥镇扶岜村岜陇屯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道安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共同退赔三千零七元,追缴二千三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道安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8号

罪犯邹颜?,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西?罢蛱镄拇逄炼??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颜?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七万五千四百三十元,其中邹颜?赔偿二万二千六百二十九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19日以(2008)玉中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邹颜?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个月, 余刑至2018年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6.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颜?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9号

罪犯邓惠元,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山圩镇渠透村渠透屯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惠元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9.5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惠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0号

罪犯李金亮,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宾公村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金亮犯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18年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五、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4.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亮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1号

罪犯马英彬,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牛路村牛下组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英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马英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七、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八、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6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英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2号

罪犯黄祥章,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W标村委老村二队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祥章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祥章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祥章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3号

罪犯唐毓恒,男,1978年5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县保安乡保安村弄呈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6日以(2006)南市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毓恒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并处罚金五万四千元,共同退赔十四万四千四百元,退赔十一万六千四百五十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25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2013年3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八个月, 余刑至2017年8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工场罪犯机修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毓恒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4号

罪犯王其妙,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南坡村委狮子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其妙犯抢劫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余刑至2018年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其妙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5号

罪犯莫智华,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岜盆乡弄洞村姑辽屯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9.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智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6号

罪犯黄斌,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教育路183号4栋1单元20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斌犯绑架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8年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8.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斌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7号

罪犯温启廷,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鹿塘村委会山角村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以(2012)铁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温启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至2017年1月11日。宣判后,被告人温启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2日以(2013)北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5.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启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8号

罪犯黄伟忠,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岜盆乡弄廪村弄板屯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崇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伟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忠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9号

罪犯巫奇龙,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民族大道六巷(无号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巫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巫奇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范贤胜,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那勤村范屋组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范贤胜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7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九、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0.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贤胜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李博,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潭连村新暗陂队0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玉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博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十五万零一百八十四元九角一分,已赔偿三千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24日以(2011)桂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余刑至2017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博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张文普,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黑支果乡木丹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文普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7.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李饰宇,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新阳街新阳中四巷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饰宇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8.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饰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苏其套,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坡洪镇新美村新屯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其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7年7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3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其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詹少辉,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沙陂镇良村村委旱角队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詹少辉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1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2013年1月、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0.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少辉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张棠益,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塘底村委塘底村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棠益犯滥伐林木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7年1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棠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5月13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3.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棠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王大日,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群和细村东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以(2008)海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大日犯抢劫罪、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大日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5月4日以(2008)北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013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日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李德金,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平南镇石基村四队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德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1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黄仁居,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乐贤村老村坡7队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以(2006)江刑初字第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仁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赔偿经济损失九万八千九百九十三元,已赔偿二万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月9日以(2007)南市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期至2018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3.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仁居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庞贤斌,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高山村马石埠一队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贤斌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2012年9月、2014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九个月,余刑至2017年7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贤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黄平,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江宁镇四联村子成冲队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平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6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申雄文,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供销社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以(2006)钦北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申雄文犯抢劫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19日以(2006)钦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6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5.9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申雄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吕福炎,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米场镇桥鲁村石塘队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福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0.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福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李惠福,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那楠乡驮象村横浪屯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惠福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0.8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惠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米祯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北通镇兰田村委会大坡麓村。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以(2008)浦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米祯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2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7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 余刑至2017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米祯运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岑人洪,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星岛湖乡珊瑚村民委员会11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以(2002)合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岑人洪犯盗窃罪、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1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岑人洪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月21日以(2003)北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4月15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5年1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7年7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岑人洪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韦永飞,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标洞村白打屯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永飞犯组织卖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永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李作权,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靖海镇高德西里七巷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以(2012)北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作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宣判后,原审原告人、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2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作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张尚宇,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沙街村沙街屯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尚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7年8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7.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尚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邓彩,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钦村马蹄组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以(2014)防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2.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彩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黄世安,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松柏村红新组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世安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17年2月2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8.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世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金永义,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白龙居委会坪底村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金永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7年8月26日,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八万四千七百二十二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6.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永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陈开友,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陂角村委会龙颈坪村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开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覃张羲,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中团村委中团村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张羲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覃张羲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3.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张羲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林日山,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那彭镇六湖村委会贵旺塘村六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9日以(2004)合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日山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4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日山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0月9日以(2004)北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7年5月、2009年1月、2011年6月、2013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六年二个月,余刑至2018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0.9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日山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马美奇,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联合村七门圩1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美奇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16年8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9.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美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莫远胜,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三组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远胜犯放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六千一百八十一元零四分,其中莫远胜赔偿八万九千八百五十四元三角一分。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日以(2011)防市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 余刑至2016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监区值星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远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黄志蒋,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村兵佬坝组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以(2007)南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志蒋犯贩卖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志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9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2012年9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四年五个月,余刑至2017年7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蒋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翁建国,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中楼乡盐田村后旺久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以(2004)钦南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翁建国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翁建国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2月8日以(2004)钦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6年6月6日因余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加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自2004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2007年11月、2010年1月、2012年9月、2014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五年二个月, 余刑至2016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建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陆宝谋,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那芳村委会那芳二队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4日以(2007)钦北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宝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赔偿经济损失一万零四百二十五元五角,已赔偿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陆宝谋、原审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12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宝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黄荣辉,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长滩村委志园村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荣辉犯盗窃罪、抢劫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荣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高科飞,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新民镇高家村三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科飞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7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科飞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谢永亮,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安石镇坡村村委会北冲坡村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永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永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黄景明,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桥北路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景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景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7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景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徐善国,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桥头街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善国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余刑至2018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善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裴铁园,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江山村冲沙一组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裴铁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裴铁园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唐喜坤,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大村村归龙屯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喜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唐喜坤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6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喜坤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吴发良,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宿禾村委宿禾村3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发良犯绑架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9年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发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彭绍康,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新南村委会高径队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绍康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绍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龚有浦,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邓平村委会邓家圩村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龚有浦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9年2月2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有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覃元将,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县下坳乡下坳村九柱队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以(2011)港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元将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余刑至2019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7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元将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曾大泽,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龙头石村铺仔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大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3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大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吴郁,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丹刀村委会北窑村二十四组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9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施云儿,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桑村委下那冷村1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云儿犯贩卖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云儿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范富崇,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小陶村红花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范富崇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9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富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唐卢东,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高长村民委高长村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卢东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共同退赔十二万一千三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7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卢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苏致同,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朝阳路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致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致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黎念恩,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定计村计东坡7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以(2007)南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念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三个月,余刑至2019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念恩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卢金元,男,1995年1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凭祥镇柳班村板透屯三队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崇刑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金元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7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金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黄卓文,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陆屋镇向阳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卓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8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卓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梁琼文,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联惠村六良屯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琼文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9年8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琼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赵海波,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官地坪镇银山栋村同马洛组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海波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海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23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20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海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韦义良,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垌中镇其龙村铺仔组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义良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20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义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梁海?,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锣圩镇西北街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海?犯贩卖毒品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董焕光,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新铺村委新铺村三队22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董焕光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共同退赔十七万三千五百二十元,退赔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焕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曾训吉,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点灯村那利组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训吉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 余刑至2020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训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陈富仪,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松柏村下西灶组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富仪犯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9日以(2011)防市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20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富仪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林付,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水泥厂0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2日以(2005)合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付犯强奸罪、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2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8年4月、2011年9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九个月,余刑至2020年1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5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付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陈远进,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山??逦?岫≈继链?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以(2008)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远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远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钦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20年10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远进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陈康水,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海滨街道井头村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康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20年8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康水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何文标,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下地聚村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文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20年8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文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黄明,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联合村当叫屯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上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明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宣判后,被告人黄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7月16日以(2010)防市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21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7.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李继泰,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龙江村委会三根松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继泰犯抢劫罪、强奸(未遂)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4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17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21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表扬、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泰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陈敬明,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闸口镇福禄村委会安宁村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敬明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至2022年1月1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送广西黎塘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1年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敬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黄伟权,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上寮村委蟹孔村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伟权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并处罚金八千元,共同退赔二万零六百三十九元。宣判后,被告人黄伟权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4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陈柯涛,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西门街1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柯涛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21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柯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杜有万,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里头塘村委会杜屋村二队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杜有万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1年4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有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龙誉升,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赤沙村樟木万组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龙誉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5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誉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钟景海,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塘仔村委会塘仔村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北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景海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21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3.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景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赖昌富,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旧州镇张高村委会燕子队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昌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6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昌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何英祥,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龙楼村六何屯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英祥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九十五元零二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9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英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韦进军,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垌中镇其龙村其那组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进军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21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进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蒙江,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叫城村新坡屯0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蒙江犯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7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毛烦雨,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三联村民委村儿村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毛烦雨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21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烦雨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张君才,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大村村委会珠牙根村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以(2007)浦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君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26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3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由于该犯身患疾病,于2012年4月28日因病外就医,2015年4月27日收监,只能完成力所能及劳动任务,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君才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黄海封,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大坝村西坝组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海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21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范如烈,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佛堂村新村组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范如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4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如烈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严泉森,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黄江村黄鳝田组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严泉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9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泉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胡锡亮,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德村米落组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锡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锡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归权锋,男,1981年6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屯王村委屯王村一队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归权锋犯盗窃罪、抢劫罪、合同诈骗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归权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刘承雄,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西场镇民丰村委会青窝村五队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合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承雄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承雄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陈世明,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中寮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世明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至2024年2月2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3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三、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四、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蒙培贤,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叫城村新坡屯0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蒙培贤犯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9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培贤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粟勇,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银山镇大连乡高坡村9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粟勇犯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四百八十一元五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23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3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粟勇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韦培庆,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寨圩镇丰门村委会洋塘村六队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培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五十万六千九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培庆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零岳飞,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文明村六细屯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以(2010)上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零岳飞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零岳飞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李世平,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火禄村委会火禄村1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8日以(2004)北刑初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世平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一百九十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世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月28日以(2004)桂刑复字第2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3月26日送广西南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2009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八年, 2011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 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余刑至2024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平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柳业权,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思陇镇昆仑村委会五一村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防市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柳业权犯抢劫罪、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8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柳业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林贵阳,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北彩街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贵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林贵阳、原审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0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 余刑至2024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贵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陈铭波,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平旺街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铭波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至2025年8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余刑至2024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铭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许文利,男,1972年8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路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以(2014)港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文利犯抢劫罪、职务侵占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文利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桂伟强,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朝阳路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桂伟强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 余刑至2025年3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桂伟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李富钦,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太平镇枫木村委会沙梨村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富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至2025年5月2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富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李道华,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县国营南平农场红旗管理区红星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道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5年7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道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李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潭连村新暗陂队0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以(2013)博刑初字第4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强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四万二千零一十六元四角二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8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黄昌周,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那垌村那旺组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昌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昌周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余刑至2025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昌周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巫尝东,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蕾村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巫尝东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至2026年8月2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5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惩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巫尝东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梁铿颖,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梨木镇梨木社区中街1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岑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铿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至2026年2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铿颖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23日以(2013)梧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铿颖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邓福殷,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旧街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福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6年4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福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劳源伟,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直属库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劳源伟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八万六千零三十六元。宣判后,被告人劳源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22日以(2009)桂刑三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7月17日送广西南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2013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27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5.6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劳源伟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冯升,男,1987年8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华兰乡华兰村华兰圩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升犯故意杀人罪(主犯),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冯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10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3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5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黄程宏,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华加村百计一队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程宏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至2027年5月7日。宣判后,被告人黄程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2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5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程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徐志钦,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汪仁镇王贵村徐家湾十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志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至2027年7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十四万五千八百零一元四角三分。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志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梁德英,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友谊镇匠龙村委丈止屯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德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至2027年11月7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德英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11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德英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谢绍琪,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东县红丰镇垌塘村十三巷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绍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23日至2028年2月22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1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绍琪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以上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签署真实姓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公示对象在服刑改造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604室。

联系电话:0779-3963276   邮政编码:536000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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