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怨岳父不劝和自己与妻子的婚姻,心生恨意,对其大打出手,致岳父重伤,构成八级伤残。日前,合浦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17124.64元。
被告人吴某与妻子因家庭矛盾长期不和,妻子离家去广东打工,吴某对其不满,试图通过岳父劝说妻子,不料岳父对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不理会,于是吴某对岳父心生恨意。2015年8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合浦县公馆镇某处遇见岳父徐某驾驶电瓶车经过时,持棍拦截并对徐某进行殴打,致使徐某左后肩膀、腹部、小腿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致残程度评定为八级残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八级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原告徐某的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