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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法院对10名传销组织头目判刑并罚1835万
作者:彭美英  发布时间:2016-03-30 09:43:31 打印 字号: | |
  3月28日下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宪春等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宣判,分别判处王宪春、程雪等10被告人6年至1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至80万元不等,共计1835万元,没收房屋4套、车子2辆、股票43158股,追缴违法所得1072140.5元。

  据悉,“资本运作”又称“商会商务运作”、“1040工程”等,是一个无任何商品和服务的非法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

  王宪春等10名被告人均来自东北,大多为60后,其中最小的44岁,最大的58岁,各被告人均属于同一“纯资本运作”传销体系,整个传销体系成员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宪春、程雪自2009年以来,在广西北海市加入“资本运作”非法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齐俊先、刘旭清、郭成民、钱颖、马静、滕学信、于庆梅、马正国等人,自成体系,被告人一伙随后以银海区恒大御景半岛小区等处为据点,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多人出资加入上述“资本运作”非法传销体系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被告人王宪春等10人至案发前已是该传销体系的“老总”级别。其中,被告人王宪春、程雪、齐俊先、刘旭清伞下人员已超过120人;被告人郭成民、钱颖、马静、滕学信、于庆梅、马正国伞下人员已超过30人但未达120人。被告人滕学信在传销活动中负责组织传销人员上课培训,而于庆梅负责收取申购款、组织学习、开会、给下线人员办电话卡、收取管理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王宪春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路证券营业部购买的300205天喻信息股票市值人民币190530元和300297蓝盾股份股票市值人民币666483.36元(两个股票市值对帐日均为2015年12月11日),违法所得1072140.5元、扣押宝马车、北京现代汽车共2辆,查封房产4套。

2015年6月1日,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多名被告人表示认罪,悔恨不已。

  “我认罪,我确实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我们是在无知中犯了错,希望法官能宽恕我们。”其中被告人齐俊先在最后陈述时说道。

  银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宪春等10人以扶持“北部湾大开发”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王宪春、齐俊先、程雪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刘旭清、马静、钱颖、马正国、郭成民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滕学信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参与组织传销人员学习培训等,被告人于庆梅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协助被告人刘旭清收取申购款和管理费等,二人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雪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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