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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法执字第249-12号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25 15:49:2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249-12号

合浦县粮油食品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正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你公司、合浦县粮油总公司房地产抵押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北法执字第249-10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合浦县公证处(1997)桂合证字第284号执行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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