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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法院强制腾退房屋 彰显司法权威
  发布时间:2016-03-17 10:55:37 打印 字号: | |
  海城区法院强制腾退房屋 彰显司法权威

  2016年3月15日上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带领法院执行人员连同公安边防人员一起前往北海市北海大道东峰广场,在申请执行人赵某、于某及被执行人崔某的同意下将东峰广场某房腾退后交予申请执行人。

  案件起源于2015年5月21日海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赵某、于某诉被告崔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中被告称自己曾被两原告及两原告女儿拉入传销,崔某向两原告及两其女儿追讨钱款无果。在崔某的坚持追讨下,两原告女儿写下字条“小崔爱人马凤云问题10日内处理,否则入住我家东峰广场某房”。被告崔某在未得原告答复后便入住了上述房屋。而两原告称不认识被告崔某,此事系两人的女儿与崔某的个人纠纷,房屋系原告两人所有,崔某在未经两原告同意下赶走该房屋租客,强行入住至今,严重侵害了两原告的权益。

该案虽涉及了传销及钱财纠纷的问题,但是在海城区法院的多方查证下,最后认定原告赵某、于某系北海市北海大道东峰广场某单元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崔某占有、使用上述房屋拒不返还,已构成对原告物权的侵害。即使涉案字条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之间实质上是无偿的房屋借用关系,两原告享有随时停止借用的权利,而两原告曾报警明确作出要求被告搬离房屋的意思表示,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被告崔某应于2015年5月25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上述房屋给原告。事后崔某不服,又于同年7月上诉至北海市中级法院,庭审后中级法院认为崔某所述双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的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处理,亦不能抗阻赵某、于某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而享有的权利,崔某可另案起诉处理。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海城区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与崔某电话沟通无果,只好一次又一次将法院公告贴至上述房屋门口,而崔某也一直拒绝与法院沟通。法官鉴于赵某、于某两位申请执行人年纪较大又是外地人,为了这件案子已经两地奔波多次,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海城区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多次致电后终于与崔某联系上。初到现场的崔某及其妻子仍是带有一些情绪,期间崔某、赵某、于某三人言语发生了冲突,执行法官当机立断迅速将三人隔离开,并进行调解。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考虑后,三人终于达成共识,崔某腾退了房屋,把房屋使用权还给赵某和于某。

  强制执行得以成功进行,有赖于当时在场的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执行法官甚而亲手帮助赵某、于某和崔某搬运物品,协助崔某搬家。面对激动的赵某与崔某,钟法官设身处地为两人着想,从实际出发,耐心相劝。最终才使本案得以在平和的氛围下完结。

  在此小编有话要说,老天不会掉馅饼,传销误己误他人。要把冤情法院诉,定会还你清白天。投资有风险,亲们需谨慎啊!
来源:海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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