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的苏某,想拥有一台苹果5S手机,但没钱购买,遂伙同“好哥们”以购买苹果5S为由伺机抢劫,最后锒铛入狱。3月1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锋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吴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苏某因没钱购买苹果手机,向被告人吴某华提议:以购买手机的名义,欺骗卖家出来交易,伺机抢劫。吴某华表示赞同。2015年7月14日一大早,苏某通过QQ联系被害人李某明,约定交易地点,吴某华则纠集李某锋、郭某冬一起抢劫。当天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苏某一行会合后商量抢劫的准备事宜:李某锋将摩托车车牌拆掉,避免被摄像头拍到;苏某则将一把“西瓜刀”放在摩托车一侧车架处;四人戴上郭某冬买来的口罩,苏某及吴某华各携带一台对讲机。一切准备就绪后,四人分别骑两辆摩托车前往约定的地点。
到达约定地点后,先由吴某华、郭某冬确定卖家身份后,利用对讲机告知其他两人可以前往“交易”。当被害人拿出两台苹果手机交给李某锋检验时,李某锋立即挂在车上准备驾车逃离。被害人也反应过来,连人带车拉倒在地。此时苏某拿出事先准备的“西瓜刀”将被害人的手脚砍伤后驾车逃离现场,而手机在逃离过程中丢失。事后,苏某、李某锋到合浦县星岛湖一养殖场躲避。经鉴定,被害人手脚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吴某华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锋,同案人郭某冬由于犯罪时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李某锋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人吴某华的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一次性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000元。三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李某锋、吴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苏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锋、吴某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犯罪时未年满十六周岁、被告人李某锋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投案自首,被告人吴某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对三被告人均适用减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