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了一年牢没有“学乖”,刑满释放未满两个月再次犯案,而犯案的手段竟也被他玩出了新花样。2月25日,海城区法院对这起手段“高明”的盗窃案件进行判决,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 2014年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于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3日获释两个月不到的黄某与同案人员张某从来宾坐动车到达北海,在行至海城区上海路某小区附近时看到被害人邱某在路上行走,同案人张某遂故意将一沓钱“遗落”在邱某前面的地上,跟随在后的黄某假装与邱某同时看到这沓钱,并提出要与邱某分钱。随后,同案人张某假装发现钱财丢失来到黄某与邱某“分钱”处询问并提出要检查他们的背包,黄某假意配合,拿着自己及邱某的背包打开给张某看,在这期间,黄某趁邱某不注意将邱某钱包内的现金1770元盗走。得逞后, 被告人黄某又以打电话为由拿走邱某的华为手机(价值588元), 趁邱某不备之机, 将上述手机夺走。
10月14日, 被告人黄某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公安机关。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处缴获现金1200元及手机一台, 并依法发还被害人邱某。归案后, 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代其向邱某赔偿现金3000元, 邱某对被告人黄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 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邱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