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禁渔区非法捕捞被判刑
非法捕捞三五斤鱼虾也会构成犯罪,以身试法者必受法律制裁。近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岑某某从北海市银海区南万港口出发,到达北部湾海域东经109度01.567分、北纬21度23.917分附近海面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至10时55分许被巡查的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查缴了虾5斤、杂鱼2斤(已被放生)。经认定,被告人岑某某作业使用的电力底拖网属于禁用渔具,其作业海域属于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统计,近两年来,该院共审理了8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有力打击该类刑事犯罪,全力保护了水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