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带了15万元钱来替父亲还债,想把法院裁定抵债房屋赎回,我把钱还上,我父亲过春节能出来与家人团聚吗?”一位20多岁的小伙子小吴拉着法官的手不停的说,这是1月29日发生在北海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的一幕。
多年前,小伙子的父亲吴某为修造渔船向农业银行北海支行某营业所贷款28万元。由于吴某经营不善,到期无法还款,该营业所将吴某告上了法庭,随后把债权转让给南宁长城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吴某所有的海城区地角上寮的住宅楼依法评估拍卖,在拍卖流拍后,裁定将该住宅楼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债。而后,南宁长城某公司又把债权转让给合浦某房地产公司。2014年8月,合浦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接收抵债住宅楼。法官在审执行中发现,吴某在 2013年9月将法院裁定抵债的住宅楼重新办证,并将该房地产向北海市农村信用社贷款20万元,同时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贷出款项也未用于还债。吴某无视执行法院生效裁定,擅自处理抵债物,造成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法院遂于2015年8月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责任。2016年1月18日,海城公安分局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实施刑事拘留,并移送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小吴是南宁某电脑公司务工人员,近日到法院请求执行和解,想赎回法院抵债房屋。经过执行法官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小吴与合浦某房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合浦某房地公司同意小吴花25万元赎回抵债住宅楼,先付15万元,剩下10万元于3月15日前还完。当天,小吴携带15万元现金支付给合浦某房地公司,履行了协议第一期义务,并替父给合浦某房地产公司道歉。合浦某房地产公司给被执行人吴某写下谅解书,请求办案机关先对其取保候审,让被执行人吴某与家人团聚过年。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执行官将本案履行通报给检察院,使这起颇为棘手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