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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同伙以“捉奸”为名抢劫 非法拘禁获刑
作者:秦宏宽 叶晓玲  发布时间:2016-01-26 16:10:30 打印 字号: | |
  女子诱骗男子到宾馆开房,同伙再以“捉奸”为由对男子进行抢劫、非法拘禁以获取钱财。近日,广西合浦法院再审宣判了这起抢劫、非法拘禁案,判处被告人徐某秀等三人三年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秀、周某、彭某和彭某彪(在逃)经预谋后,由徐某秀诱骗被害人罗某到合 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某宾馆发生关系。随后,周某假扮徐某秀丈夫,伙同彭某、彭某彪来到该房间捉奸,当场对罗某 殴打并胁迫抢走其人民币430元。次日凌晨2时许,三被告人将罗某挟持到合浦县公馆镇某宾馆非法拘禁,欲勒索罗某 人民币30000元。同日14时许,三被告人将被害人罗某挟持到合浦卫校取钱时,周某因害怕被抓捕,便指使徐某甲、 徐某乙挟持罗某到合浦卫校取钱,徐某甲、徐某乙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解救出罗某,勒索未得逞。被告人周某归案后, 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于2013年11月6日在合浦县廉州镇田园路的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徐某秀和彭某抓获。

  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徐某秀、周某和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被害人与被告人徐某秀开房发生性关系,然 后以捉奸为名,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达不到目的就以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 为手段,勒索被害人的财物,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徐某秀和彭 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勒索财物未得逞,可酌情从轻处 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维持原审判决的裁定。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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