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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遗产继承“恩怨难了” 儿子把老母及兄姐诉至法院
作者:彭美英  发布时间:2016-01-26 11:52:25 打印 字号: | |
  亡父杨某英遗留下购房款,由小儿子杨某兵原告保管。因老母及大哥不同意分配方案,小儿子多次提出分配土地转让款的想法,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将老母高老太及兄姐共4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分配其手中保管的卖地钱。

  杨某英和高老太是夫妻关系,杨某英于2011年9月3日去世,高老太现年已经93岁,共生育有五个子女。长女于2004年10月20日因病去世,其丈夫于1996年10月20日去世,共生育有四个子女,该四人声明放弃对杨某英遗产的继承。

  2007年9月15日,高老太夫妻两人与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夫妻俩共有的一处房地产被改造拆迁,其二人缴纳58800元后取得位于一小区内6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上述协议履行后,高老太夫妻于同年12月10日经抽签,获得位于协议约定的一房地产宅基地使用权。

  同年12月13日,高老太夫妻与案外人林某经协商,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约定:高老太夫妻以114000元的价格将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林某,林某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而林某有权转让该宅基地给他人。小儿子杨某兵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名。高老太夫妻同意林某把114000元支付给小儿子。双方履行了付款及宅基地交付的义务,卖地钱由小儿子代收并保管至今。

  2015年9月21日,小儿子杨某兵诉至银海法院,要求依法分配土地转让款即卖地钱114000元中属于其继承的部分9500元。2015年11月10日,庭审过程中,被告高老太及大儿子不同意,辩称:高老太夫妻并没有收到卖地的钱,该宅基地仍然是夫妻共有财产,且宅基地应有一半属于高老太的,因此不同意小儿子的分配方案。二儿子及小女儿则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同意分配方案。

  银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14000元购地款属于高老太夫妻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每人57000元,即有57000是属于高老太的财产。由于杨某英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因此遗产由高老太及子女四人共同继承(长女的子女放弃继承),每人可分得11400元,而高老太应得的数额为68400元。

  至此,该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已审结,但未结的是双方之间的母子、兄弟情分。为人子女和父母,无论何时,尤其在利益的诱惑面前,都应珍惜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发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妥善处理家庭内部事务,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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