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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法院首例拒执案件移送公安侦查
作者:张宏文 韩唐琦  发布时间:2016-01-07 09:13:27 打印 字号: | |
  失信被执行人以各种方法逃避执行,使申请执行人拿着生效的判决文书却得不到实际履行,对于此类问题,人民法院利用刑事审判这把利刃有力惩处拒执案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整治社会不良风气。12月31日,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首例拒执案件已成功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该案源于2001年12月6日,某生产队和被告甲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某生产队同意将集体共有的700亩荒地租给甲公司进行开发,年限为30年,逾期30天不交地租,生产队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甲公司有使用权且在不违背合同的前提下,拥有转租权。次年3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说明,确定甲公司同意退还50亩熟地给生产队耕作,实际承包面积为650亩,甲公司每年应向生产队缴付租金23245元。2003年11月,甲公司将上述承包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种植物转让给了乙公司。在租赁期间,生产队只收到土地承包金至2006年度,之后两公司都没有如约交付租金,某生产队多次催要无果,故将甲、乙两公司诉至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14年3月5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甲、乙两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恢复原状,把650亩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原告。

  判决书生效后,甲、乙两公司却没有如约履行义务,生产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海法院先后于2014年3月5日、2015年10月12日向两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银海法院执行法官多次给两公司做思想工作,然而两公司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按照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将650亩土地使用权恢复原状并返还申请执行人。2015年2月12日,法院依法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银海法院对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12月31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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