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丸红新加坡私人有限责任公司(Marubeni Singapore Pte.Ltd.):
本院执行的你公司与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27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桂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