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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08 11:20:2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278-9号

北海辽油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盐北海银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278-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原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盐务管理局享有(2011)北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项下的权利义务由中盐北海银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受”、(2014)北法执字第278-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你公司和北海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西9号银晖公寓首层西侧50%、地下室及30套房地产,以人民币897.6万元的价值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中盐北海银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偿相应的债务”、(2014)北法执字第278-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载明:“终结本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及(2011)桂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此公告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  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内。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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