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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山港:基层法院司法鉴定的发展现状 存在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12-07 10:46:21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院审判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作为其服务职能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因此也日益复杂,以往单一的法医学鉴定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式审判工作的需要,因此,探讨如何完善司法技术鉴定的各项工作,使之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变成位了司法技术鉴定人员面临的新课题。

  

    一、历史发展

2005年5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至此,多年来形成的公、检、法系统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鉴定体系被打破。

《决定》以法律的形成确定了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制度框架,对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人民法院内设司法鉴定机构不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现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来源于对司法鉴定理论探讨的改革,其设计的初衷是建立鉴定机构的中立制度,使鉴定机构独立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之外,避免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以保证鉴定方法的科学、先进,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公正。

 

二、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的现状

一是司法鉴定的内容更趋多样化。近年来,除了传统的法医鉴定、价格认证、资产评估和拍卖案件外,还出现了产品质量鉴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鉴定、离婚案件中的房产价值鉴定、建筑工程质量、装饰工程质量、司法精神病鉴定、商品房买卖等新类型案件。新类型的鉴定案件越来越多,鉴定要求新颖奇特,鉴定内容更趋于多样化。1、在侵权类民事纠纷中,对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原有疾病支出与因医疗损害支出的医疗费的甄别和劳动能力鉴定;2、在房屋买卖、装修等民事纠纷中,因房屋质量、装修价值、房屋价值减损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鉴定;3、建设工程或其它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造价、工程量、工程款以及工程质量的鉴定;4、在一般借款或合同纠纷中,对笔迹、公章形成时间及真伪等鉴定。

是特定类型鉴定案件数量增长势头迅猛。一是伤情、伤残等级鉴定案件大量增多。近年来,私家车逐渐增多,部分机动车驾驶员法制观念淡薄,驾驶技术低劣,造成交通事故;另外,营运车辆受利益驱动,超载、超速、违章行驶等时有发生,致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增加,审判中涉及鉴定问题也大量上升。二是医疗纠纷鉴定案件增长明显。三是房屋评估案件大量涌现。此类鉴定主要为拍卖或离婚房屋分割提供价格依据

三是个别专业性较强的鉴定程序复杂。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对鉴定材料要求全面,案件委托鉴定部门后,鉴定部门根据案情又要求补充鉴定材料,然后由当事人提供鉴定材料,承办人再安排对补充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中间需经历多个环节,程序复杂。

是部分类型案件的司法鉴定周期较长。大部分鉴定案件的鉴定时间在2-3个月内。但部分类型司法鉴定的周期较长,个别案件鉴定时间长达一年以上,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如建筑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检测案件。此类案件由于施工工程纷繁复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短缺杂乱,建设方又不配合,造成施工量无法确定,只能到现场进行测量,造成鉴定周期漫长。又如医患纠纷,首先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其次,患者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还往往要求申请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五是定标准落后,有的仍然空白。鉴定机构必须依一定的标准才能得出科学、准确的结论,没有统一的标准就谈不上结论的公正。比如大家普遍关注的人身伤害案件的鉴定,人身伤害伤残等级标准至今仍然空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及《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标准不统一,同一伤情而伤残等级大不相同,司法界、律师界千呼万唤的统一鉴定标准的制定工作无人问津,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反映尤为强烈

 

三、可持续发展对策

1、要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能定位。

(1)配备相关技术人员。按照技术工作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的扩展,各级人民法院应配备相关常见鉴定的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为本院及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他们对法官提出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2)法院技术人员应拥有相关《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资格证》,规范咨询、审查、审核工作。对司法技术人员和确具有司法技术鉴定技能、经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资格证》。一方面可明确司法技术人员咨询、审查、审核资格;二可明确司法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三可加强司法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感。

2、要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按照技术力量和装备条件对各级法院的职责进行分工,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质量,下级法院可以向上级法院移送案件,上级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下级法院办理应当由自己办理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技术力量薄弱,装备条件差,负责普通案件的审核工作,主要是司法鉴定程序和方法的审核。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审理的及下级法院移送的案件的审核和普通案件的验证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下级法院移送的疑难案件的审核和技术要求较高的案件的验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的技术审核验证工作,制定技术标准,评定和管理技术人员资格、职称和技术机构资质,负责复杂、疑难案件的验证工作

总之,新形势下,法院的技术鉴定工作已完成了转型期的阵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已走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法制中国的到来而努力!

来源: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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