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49-3号
广西乡镇企业北海贸易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角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广西乡镇企业北海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逾期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员去向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执一查字第14-1号、14-2号、14-3号、14-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各一份。
恢复执行通知书载明:本院决定恢复北海市地角信用合作社与广西乡镇企业北海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报告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单位财产情况
裁定书载明:原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地角信用合作社变更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角信用社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注:二〇 年 月 日张贴本院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