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营美容美发店的名义,提供场地容留卖淫女卖淫,并从中抽取一定的“钟费”。至案发时,被告人高某、黄某共容留卖淫人员卖淫多次,非法获利52903元。日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高某、黄某因犯容留卖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11月13日20时许,电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侨港镇港北路XX号的某美容美发店有人容留妇女卖淫。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在此查获6名涉案人员,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高某,还有用于记录卖淫女出钟费的记帐笔记本1本,及高某记录卖淫女出钟费的单据共146张。
据高某供述,其与黄某合伙在北海市侨港镇港北路上开了一间美容美发店,该店名义上是美容美发,实际上是他们利用该店容留妇女卖淫,其与黄某两人轮流看店和收钱,卖淫小姐每接一次客一般收嫖客100元,其中30元作为钟费交给其和黄某,到了每个月月底按每接一次客返还10元钱给小姐,其与黄某所赚取的利润五五分成。据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账本显示,从2013年3月起至案发当天,该美发店共容留他人卖淫多次,非法获利52903元。
经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容留多名妇女长时间从事卖淫活动,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