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一年时间三次潜入同村亲戚家中盗窃他人财物,后被公安局抓获。近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5月12日、2015年3月、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分别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蔡某、林某、刘某家中, 盗走人民币6000元、1000元、金戒指一枚。事后刘某某将该枚金戒指卖给金店得款人民币900元,在被刘某发现后, 被告人将金戒指赎回返还给了刘某。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其盗窃蔡某6000元的犯罪事 实,并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林某1000元、盗窃刘某金戒指一枚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 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蔡某人民币6000元、林某1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两起盗窃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财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