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在基层法院委托审判类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中,虽有相关规定,但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和问题。提出存在的问题后提出改进或解决的思路及办法。
关键词:基层法院审判类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存在问题;解决问题;
根据广西高院于2013年12月2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评估的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基层法院审判类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或解决的思路及办法。
基层法院审判类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审查阶段:
1、审判类对外委托案件立案审查形同虚设,审判部门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需制作移交表一式两份移送技术部门,由技术部门审查通过后根据审查的时间中止办理案件的期限,本因以技术室签收受理时间为准,但实际工作中发现中止的时间大多以审判部门签发时间为准,造成中止案件时间先于实质委托时间。
2、审判部门移送的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材料不规范,对外委托案件因移送的材料包括移送表、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经法庭质证、确认或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鉴定、评估材料及材料清单,当事人鉴定、评估申请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确认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代理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附相关说明材料等。但实际工作中审判部门往往移送材料不全,或提供的材料没有质证,导致需要补充材料或重新质证、浪费诉讼时间,拖延整个委托案件的期限。
二、 选择机构阶段:
1、在选定鉴定、评估机构前因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选择鉴定、评估机构,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由审判部门附相关说明材料并公告送达。但实际工作中往往无说明材料,公告送达方式也流于形式采用院内张贴,导致告知程序不规范。
2、在随机选定鉴定、评估机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不到庭,造成随机选定机构只有法院工作人员,待机构作出结论后如对当事人一方不利的,当事人一方易对随机选定机构的程序存在质疑,或质疑鉴定结果不公正或不满意,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鉴定,增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在随机选定鉴定、评估机构过程中发现随机选定的部分机构或存在无法完成的鉴定、评估事项或因鉴定内容复杂,收取费用低而以业务繁忙需超期办理为由故意推脱,造成对外委托案件二次委托或超期办理,拖延整个委托案件的期限。
4、在随机选定评估机构过程中采用评估机构现场报名制,即解决因标的小评估机构收取费用低而故意推脱又可以明确区分责任。但目前入选中级人民法院备选名单的机构在一些偏远的县区往往未设置办公地点,愿到现场报名的往往也凑不足3家,易造成现场无法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三、办理委托阶段:
1、选定鉴定、评估机构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对外委托相关手续。委托外省机构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对外委托相关手续。对外委托案件材料中涉及原件的必须由司法技术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涉及现场勘察、检测、检验等需要到场协调、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员配备不足,特别涉及现场检验等高概率出现的法医类案件无法面面俱到。
2、现有对外委托书载明事项不详细,部分机构是入选备选名单的新机构,在接受法院的委托之后往往就委托的要求、费用的收取方式、鉴定涉及的其他事项等,就如何往来信函不明确,需逐一进行解析和说明,造成不必要的期限浪费。
四、审查补证阶段:
1、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补充材料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通知审判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补充提供。补充的鉴定、评估材料须经质证。补充材料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鉴定、评估期限。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案件主办人补充材料超期或补充材料未经质证或不愿质证,导致出现程序上的错误。
五、实施鉴定(评估)阶段:
1、少数鉴定、评估机构运作不规范,鉴定、评估时间过长。按照高院的要求,鉴定、评估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复杂的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而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机构业务繁忙、出具补充材料和缴纳费用的函后如遇到特殊情况迟迟不与法院技术室联系等原因,造成案件鉴定评估时间一拖再拖。个别机构追求利益至上,对委托的案件挑肥拣瘦,标的小的案件不愿鉴定,借口推诿;个别案件收费过高,超出行业制定的收费标准,当事人难以承受;同时,由于司法技术人员不足导致对鉴定、评估机构监管不够,对个别委托案件不能及时跟踪管理,致使鉴定、评估周期延长。
六、结案归档阶段:
1、目前高院的管理规定并没有涉及对外委托案件归档的内容,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重审判部门诉讼档案,轻委托案件的档案。由于近年才开始的对外委托和长期以审判工作为主的单位性质,直接产生了重审判部门诉讼档案,轻委托案件档案的问题,强调审判部门诉讼档案的重要性比强调委托案件档案的重要性要多得多,甚至没有强调委托案件档案的重要性。
七、其他问题:
1、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并未对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作强制性规定。以北海市4家基层法院为例,全部基层法院的审判类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设立专门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由于基层法院人员编制有限,加之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对外委托案件随之大量增加,但人员配备不足,影响了对外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八、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谈如下对策和建议
1、规范审批流程,分级管理。受理的对外委托案件应制作《对外委托案件立案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应当经技术部门承办人给出初步意见,报经部门领导审查同意,重大、复杂案件,需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同意。院审管办根据《对外委托案件立案登记表》审查同意的落款时间中止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完成鉴定、评估的函》的落款时间恢复案件的审理期限。
2、严格执行材料移交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委托鉴定、评估的审判部门移送的材料要经过质证。没有质证的退回原审判部门补充质证。技术室与委托案件的审判部门、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之间,文书和鉴定、评估材料的移交手续均要记录在卷。
3、规范告知程序,加强依据。移送的鉴定、评估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在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形式送达,由审判部门公告对外委托相关事项。申请方原则上必须到庭,被申请方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选择鉴定、评估机构。随机选定鉴定、评估机构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要求同步录音录像。
4、加强与专业机构的沟通,提高委托质量。技术部门应当在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评估机构前就案件申请方申请的鉴定、评估事项向专业机构咨询,咨询的内容包括能否受理、期限内能否完成等。重大、复杂案件应有书面咨询函和机构复函。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评估机构时,原则上采取评估机构现场报名制,报名评估机构至少3家以上(含3家),未达到3家的以中级人民法院同一类备选机构名单为随机的对象。
5、强化对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案件鉴定、评估效率。不断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案件委托给鉴定、评估机构之后,要对案件进展情况加强跟踪,及时掌握鉴定、评估进度,在临近规定期限时协调、督促鉴定、评估机构尽快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对超出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及时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针对乱收费和鉴定质量不高等违规违法问题,一方面要及时与鉴定、评估机构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参与监督举报,举报内容一旦属实,将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罚。
6、统一保管、及时归档。审判部门诉讼案卷归档时,涉及委托案件的因与技术部门联系把对外委托案件卷宗作为诉讼案卷附卷统一移送档案室保管,技术部门过期不交的档案,审管办应该催交,技术部门因与审判部门积极的配合。同时,应将技术部门案卷归档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7、设立司法技术室,配足司法技术人员,提升司法技术管理水平;即可解决长期以来技术人员归属办公室管理带来的弊端,即工作繁杂,技术不专,无法有效提升司法技术管理水平,既有现实工作上的需要,又可理顺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关系。
总之,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仍在体制改革的路上,人民法院从2005年来到现在过了一条探索之路、求知之路,往后走的是创新之路,就如何更好的提高基层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水平,开创基层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工作的新局面,需要更多实体经验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