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48-6号
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瑞宝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逾期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员去向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48-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公司名下的、位于北海市乡镇企业城内、北土托(1995)字第0016号北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11165.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