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49-2号
广西乡镇企业北海贸易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角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广西乡镇企业北海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逾期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员去向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执一查字第14-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乡镇企业北海贸易公司名下的、位于北海市四川路8号第3幢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第0514587号)房地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