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北执恢字第8-4号
徐本德、钟诗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徐本德、钟诗芳,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北执恢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本德、钟诗芳名下的、位于北海市北部湾中路58号“凯旋国际商住大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北建房预字第0416号)项下的负一层B10房屋、建筑面积386.06平方米的二人共有的房屋及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产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北国用(2004)字第800389号]。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