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银海法院执行庭的法官来到银海区某混凝土工厂内,查封该厂的一条混凝土搅拌楼生产线,查封期限为两年。执行干警在查封的生产线上张贴了封条及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查封期限内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该案源于该混凝土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13年12月,两公司签订了《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向该混凝土公司供应KD-JS缓凝型高性能碱水剂。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如约供应了货物,货款共计917568元,混凝土公司只支付了42300元,尚欠875268元。银海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10日下达判决书,判决混凝土公司支付原告建材公司货款875268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银海法院于9月21日又向被执行人某混凝土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按期履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某混凝土公司所有的搅拌楼生产线一号线,查封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在查封现场,银海法院执行法官耐心对该混凝土公司的负责人做思想工作,说明查封期间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劝解其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公司负责人最终同意配合法院进行查封。
据了解,自2014年3月以来,银海法院将每月的最后一周定为“强制执行周”,集中开展专项活动,重点执行涉民生问题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专项清案活动中排查出来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转交督办的案件、需要强制清场的案件以及执行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案件。今年1-10月,银海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82件,执结273件,执行到位资金2225.43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87.15%,“执行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