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婚外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给付,在判定其行为性质时,应当以公序良俗为主要考量,具体关注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涉及财产的性质和价值大小等因素。那么,婚外同居关系中如何认定借款行为与赠与行为?如果属于赠与如何处理?日前,铁山港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原告林某(男)与被告谢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认定婚外同居的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赠与无效,依法支持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某诉称,被告谢某以盖房子急需钱为由于2011年9月20日向其借款2万元。2013年5月19日,被告因用工商银行牡丹卡恶意透支人民币10万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拘留。为获得释放,被告请求原告借款105698.11元代为偿还银行欠款,应被告的借款请求,原告代被告偿还了银行欠款105698. 11元,被告才得以释放。2013年5月至9月,被告因无生活费每月向原告借款3000元,五个月累计借款15000元,以上借款合计140698.11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拒不归还。被告谢某辩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原告与被告是情人关系,2011年9月20日,是被告帮大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不是被告自己跟原告所借,但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起诉的105698.11元,是原告无条件帮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的,属于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款;第三笔款2013年3月5日至9月每月3000元,五个月累计人民币15000元,也是因为原告与被告是情人关系,原告自愿赠与被告的生活费,不是被告向原告借款。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于2011年6月至2011年9月、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系婚外情情人关系。2011年9月20日,被告谢某以家里盖房子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立下借款凭据。2013年9月双方结束婚外情情人关系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予偿还上述借款。2013年5月19日,被告因用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透支10万元逾期未能归还,于2013年5月2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区分局以涉嫌信用卡诈骗刑事拘留,为获得释放,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2013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透支的牡丹信用卡内存入105698.11元以为被告清偿所欠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2013年6月8日,被告被公安机关释放。2013年9月,被告结束与原告合伙经营的生意后,原告经多方联系未能找到被告偿还借款,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维持婚外情情人关系期间,原告林某已婚有配偶,被告谢某未婚。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追偿第三笔借款15000元的权利。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主张代被告偿还的信用卡透支款系借款而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款凭证有悖常理,综合原告已婚有配偶而与被告婚外非法同居,原告在被告关闭手机、避而不见后方起诉的事实,在原告未能举证其他证据证实该款项系借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代为清偿的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息105698.11元款项性质为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文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 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反映了国家、社会、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和利益要求,原告林某与被告谢某的赠与行为的建立,本身是基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前提下,这种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及民法通则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于2011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款凭据,双方已设立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此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代被告清偿的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息105698.11元款项性质为赠与,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赠与款105698.11元应当予以返还。对被告提出此笔借款属于赠与不应返还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追偿第三笔借款15000元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遂判决:一、被告谢某偿还原告林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谢某返还原告林国胜人民币105698.11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