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被告人陈文泉抢劫杀人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陈文泉执行死刑。
被告人陈文泉,男,汉族,1988年1月19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初中文化,农民。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被告人陈文泉因经济拮据而将摩托车抵押给合浦县某寄卖行,同年8月9日13时许,陈文泉携带水果刀,搭乘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来到合浦县廉州镇某饲料公司附近,随后让陈某先行离开。当日13时32分许,被告人陈文泉打电话被害人罗某(殁年51岁),以卖牛为名将罗某骗至饲料公司东侧一小路上,持刀朝罗某的背部、后腰部等部位猛刺数刀,致罗某因右下肺叶、右肾、胰腺被刺创破裂大出血死亡。其后,陈文泉将罗某的尸体拖进路旁甘蔗地深处掩藏,劫取罗某现金约2000元后再次搭乘陈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当日晚上,陈文泉返回现场将罗某的尸体转移至另外一块甘蔗地深处。2012年8月12日,陈文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3年12月12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文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文泉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陈文泉因赌博欠债,经济拮据而预谋抢劫,以看牛为名将被害人罗某骗出,乘罗某不备,持刀捅刺罗某肩胛及背腰部等处数刀。致其死亡,劫取现金2000元,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泉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15年11月24日上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及死刑执行命令,将罪犯陈文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