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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父女联合诈骗彩礼钱再获刑罚
作者:梁龙全  发布时间:2015-11-17 10:30:11 打印 字号: | |
  日前,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诈骗案件,彭某伙同他人通过介绍其女儿给人结婚为由骗取彩礼钱50000元,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其女儿彭某燕也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彭某父女伙同邓某及黄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合浦县白沙镇以骗婚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范某的“礼金”50000元。其中彭某分得16000元,彭某燕分得20000元,邓某分得7000元,黄某分得7000元。另外,邓某又以收取“媒人费”的名义骗取范某9500元。收到范某的钱后,彭某燕当即随范某回江苏,到达南宁市时,彭某燕借范某上厕所之机离开,随后断绝与范某的联系。

  彭某燕供述,听说有个江苏人想过来找对象,就一起商量诈骗的礼钱不能少于50000元。收到对方转账的钱后,先是跟他上了南宁,后趁他上厕所时离开,并断绝了跟他的电话与短信联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彭某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假借介绍婚姻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彭某、彭某燕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诈骗行为,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彭某、彭某燕曾于2009年在安徽潜山县实施同样的彩礼诈骗行为,被潜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十个月,彭某于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彭某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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