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兴则国家兴,少年强则国家强”。现如今,一方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多有发生,如近日的“南京虐童案”、“杭州继母杀子案”等,社会呼吁出台严格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好民族未来之希望。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处在变化的阶段,他们判断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的能力相对较弱,行为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未成年违法犯罪治理机制”课题组的调研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总数逐年增加,犯罪率稳中有升,恶性犯罪多发,未成年犯罪整体形势严峻”。针对未成年人,我们该如何保护其权益、治理其违法犯罪行为,是一个需要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努力的课题。
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东县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三名当地在校中小学生抢劫并杀害了独自守校的小学女教师。令人瞠目的是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刘某13周岁,赵某12周岁,孙某11周岁。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对该案不负刑事责任。一石激起千层浪,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矫治、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成为众矢之的。法院在立案工作中也有遇到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以下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出发,谈一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有之反思。
据2015年10月20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海城区法院审查起诉的“北城检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该案涉及到的11名被告人中:被告人朱某1999年9月生,被告人罗某1998年12月生,被告人庞某1998年11月生,被告人欧某2000年5月生,被告人邓某1999年4月生,被告人占某1999年6月生,被告人钟某1999年5月生,被告人梁某2000年7月生,被告人叶某1999年4月生,被告人李一2000年9月生,被告人李二1998年6月生。实施抢劫时年龄最大的李二年仅16周岁,最小的李一年仅14周岁。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两个月期间,11名被告人与其他另案处理人员结伙抢劫,共计二十余次。其中朱某抢劫17次,抢劫金额48320元;欧某抢劫17次,抢劫金额44646元;罗某16次,抢劫金额41076元;庞某抢劫12次,抢劫金额38382元;邓某抢劫12次,抢劫金额25370元;占某抢劫10次,抢劫金额33093元;李一抢劫10次,抢劫金额25370元;梁某抢劫9次,抢劫金额18764元;钟某抢劫9次,抢劫金额15434元;叶某抢劫3次,抢劫金额3156元;李二抢劫1次,抢劫金额4880元。
海城区法院阅卷对该案件进行庭前审查:
(一)案件属于海城区法院管辖;
(二)起诉书中写明了被告人身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地点,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相关人员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移送了证明所指控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列明对涉案财产的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五)列明了被害人、证人、辩护人等相关人员的材料信息。
(六)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项法律手续及文书已齐备。
(七)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情形。
这个案件集中反映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几个明显特点:
1、犯罪呈现低龄甚至是超低龄化。本案件中11个被告人都介于14-16周岁之间,在湖南邵东案件中最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11周岁。
2、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对作案环境及对象选择都有明确的分析,有较为明确的分工,而“邵东”案件中三人也选择了势单力薄的留校女教师且手段残忍。
3、犯罪目的简单化。本案中多数抢劫行为的动机仅仅是为了弄到来钱满足他们的网瘾,在“邵东”案件中则是因为饥饿和上网需要。
4、团伙犯罪已成为主要趋势。本案中共涉及17次抢劫,每次的行为都是两人以上结伙作案共同实施。
本案中被告人具有的一些未成年犯罪人的一些共性,分析这些共性对于我们更好的认知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都有所助益。
第一,主观上,他们大多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或者因为自己未成年存在逃过法律追究的侥幸心理。即使有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关的处理,但是他们认为也不过是责令家长或者学校加强教育。这种认知上的错误,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是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的问题。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现行的《未成年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侧重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正面保护措施,缺乏系统完善的惩戒措施的配套。
另一方面是于实际操作中存在偏差。一般针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比如“校园霸凌”,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这种宣言式的规定,没有实质的教育和惩戒意义,而“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而不具有实际操作的意义,这些已然悬空的制度设计,纵容了孩子们无知的“恶”,这些不加禁止的“小恶”在其他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就有了发展成为犯罪的可能性。当一些未成年人的行为以犯罪论时,又因为制度设计的缺位,我们对其适用的依旧是成人的那套程式,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照顾不足,引起犯罪后期的交叉感染,直接导致了未成年犯罪者的再犯率高。
第二,客观上,经济快速发展促使社会进入急速转型期,社会及家庭都会因为这种急速的变革而发生一些不可控的变形,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促使他们走向违法犯罪。
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的普及,近年来大量的小说、网游等都包含了色情、暴力情节,“暴力美学”等亚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有调查显示,近年来失足少年中具有严重网瘾的超过百分之七十,本案也不例外。心智的不成熟使他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偏差的严重性。
另一方面,高速的经济发展和滞后的制度变革,使得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大量的、处于家庭学校及社会无监管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根据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未成年人犯罪是个人与社会联系薄弱或者破裂的结果......社会联系的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个人对是否犯罪的选择。如果少年对父母和朋友感到亲切,往往注意到他们的期望,这会促使他们选择合法目标。相反,如果少年没有各种社会联系,就可能缺乏对常规目标的奉献,从事犯罪活动”。对于留守以及辍学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缺乏未成年人主要的依恋对象——父母、学校和同辈群体,而这些个人对他人或者社会群体的感情联系是犯罪的重要抑制因素,是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重要因素。制度设计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加剧了代际关系的紧张,从而催化各种形式的懈怠行为和犯罪。
在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上,对于各方“法律人”,乃至全社会而言都任重而道远。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件,联系近日的社会热点,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的简要分析,使我们能够更清楚的认识保护未成年人的双向定位: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我们共同编织一张宽阔的网,这是一张安全之网,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我们共同编织一张严密的网,这是一张正义之网,指引他们走向正义之路。这两道网都具有相同的使命——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等自然权利。“严”是内核:对于未成年权益要“严密”保护,对于未成年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严”的基础上,辅之以“宽、仁”,结合未成年人生理及心理的特殊性,细化感化教育和行为矫治的内容,逐步提高可操作性,做到真正的“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