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无情人有情,只要当事双方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互相谅解,就一定能够平稳地化解纠纷。”近日,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星岛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双方矛盾得以化解,原告李某如愿领到了62790元的赔偿款。
2015年4月2日17时,被告庞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由合浦县城往石湾圩镇方向行驶,至石湾镇周江村路段,与对向靠左行驶由原告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其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合浦县人民医院和廉州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9672.95元。事故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原告李某与被告庞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由于被告庞某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且事故发生后,被告庞某已付给原告医药费15030.1元,某保险公司已给付原告医药费10000元。但是就事故后的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责任认定并无分歧,只是对部分赔偿项目标准有异议,为了更快的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得到赔偿,承办法官多次走访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协调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都作出让步,达成协议: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车损坏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59790元给原告;被告庞某赔偿医药费3000元给原告。目前赔偿款已全部到位,原、被告对处理结果都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