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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回“入会费” 传销10人拘禁“老总”获刑
作者:韩唐琦  发布时间:2015-11-13 10:54:29 打印 字号: | |
  原本是传销活动的被害人,却因法律意识淡薄,讨债方式不当,最终坐上被告席。近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徐某奎等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不等。

  2011至2014年间,贵州的徐某奎、卯某亮、王某进、管某林、丁某举、宋某年、穆某、黄某敏、管某兰、蒋某梅相继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后发觉上当受骗,为要回所交钱款,遂一起从贵州老家到广西北海市寻找传销组织的上线“老总”。2014年10月4日8时许,徐某奎等一伙分头寻找上线“老总”王某勋和熊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徐某奎、卯某亮、王某进、管某林、黄某敏五人在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某小区单元楼内找到王某勋;穆某、管某兰二人在小区门口找到熊某。后徐某奎、卯某亮、王某进、管某林、黄某敏五人跟随被害人王某勋走至该小区附近的一间早餐店时,发觉王某勋欲逃跑,遂一起上前拦阻,拉扯中徐某奎、卯某亮对王某勋拳打脚踢。随后上述七人将被害人王某勋和熊某用租来的面包车带至北海市银海区某酒店的房间内,丁某举、宋某年、蒋某梅闻讯后赶来会合。期间,徐某奎等一伙人欲通过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来迫使两被害人退还所交钱款。2014年10月5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勋之妻报警,公安人员出警至现场将被害人王某勋和熊某解救并将上述十人带回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勋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中眼部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奎等十人本是非法传销组织的受害人,但为讨回所交钱款,采取跟随、看守等不让被害人离开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徐某奎、卯某亮动手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进等八人虽参与阻拦、看守被害人,但没有殴打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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